杭州市中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杭州市人大法工委、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工委:
我是钟亚芳(因给单亲核污染女儿维权上访控告违法桐庐县公安局而“被精神病”非法羁押致病危的受害人),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浙江桐庐县人,原桐庐县中医院主管护师,住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电话:15306516215。
自2011年7月22日,“被精神病”非法羁押近2年致病重的我由救护车接回家后,仍一直被雇佣的6名社会人员24小时明目张胆非法监视居。2011年12月14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纠错依法恢复我钟亚芳“民事行为能力”。2012年1月6日,在监控人员的跟踪下,用快件邮寄了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给桐庐县人民法院,“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桐庐县公安局)将原告(钟亚芳)羁押于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的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对原告(钟亚芳)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行为违法”; “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桐庐县公安局)对原告(钟亚芳关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强制收治行为违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立案公开规定,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而桐庐县人民法院却公然包庇势力强大违法的桐庐县公安局,践踏法律法规,践踏弱势百姓的合法权益,对钟亚芳2012年1月6日依法向桐庐县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至今长达5个多月,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并违背法律与事实,于2012年1月17日,以“一、未提供被羁押(地点: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的任何书面证据;二、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对你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三、收容治疗通知书并非桐庐县公安局作出,本院无管辖权”为由,给出“通知”不予受理(见附后)。
而众所周知“通知”不具法律效力,导致惊天之冤的钟亚芳至今无法上诉,诉权被非法剥夺,弱势百姓最后防线的司法诉讼途径被堵死。
为维护合法权益,仍被桐庐县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弱势病危钟亚芳向各上级部门:公开控告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拒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裁定书剥夺公民诉权的违法不作为行为,并请求督办桐庐县法院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还我诉权。(桐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雷笑芬,电话:0571—69870757)
血泪控告人:钟亚芳
2012年6与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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