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庐县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受害者钟亚芳诉杭州市公安局违法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非法收容治疗一案【(2012)杭上行初字第31号】,于2012年9月11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应当于12月11日前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
但时至今日,已拖延超出法定宣判日十八天,法院仍不下判决书。
日前,钟亚芳打电话给本案主审法官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裘虹得知,法院拖延不出判决书的理由是“本案已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批,要求延期2个月”。
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本不属于报批延期的法定情形。
无奈,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拿到被精神病案的判决书,至今仍被桐庐县当局雇佣社会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求生不能的受害弱女子钟亚芳,只能通过邮寄材料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领导与齐奇院长,来阻止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违法报批不属于延期的案件,强烈要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立即依法停止违法审批,并责令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裘虹立即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
本案案情简介如下:
身为浙一医院核素误注事故受害者的钟亚芳,只因给证据确凿的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讨公道,被逼进京上访控告包庇凶手拒不同意依法立案侦查又拒绝进行听证的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等官员,而再惨遭打击报复——2009年10月1日上午,正在北京公话亭打电话的钟亚芳被其控告的对象桐庐县公安局的局长周建杭亲自抓住(注:周建杭现已升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局长),10月2日押至桐庐县,即将钟亚芳非法关押在“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的黑监狱“学习班”,并在隐瞒钟亚芳父母的情况下,于11月17日强制对钟亚芳非法进行精神病鉴定,12月7日傍晚将钟亚芳强行非法关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后又对非收治对象(强制医疗两个条件都不具备)的钟亚芳以“为了防止钟亚芳再次进京滋事,建议对钟亚芳收容治疗”为由,于2009年12月8日呈报被告杭州市公安局审批。
同日2009年12月8日,被告杭州市公安局审批人员依据无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强加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公然违反《刑法》第十八条及公安部对强制医疗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的明确规定,作出荒唐内容为“钟亚芳家属:兹有钟亚芳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经本局批准同意现已送杭州市安康医院收容治疗”的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把既不存在刑事违法,也未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两个条件都不具备)的无辜核污染访民钟亚芳,以莫须有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为由非法关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收容治疗”591天,导致肝脏占位、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全身浮肿、高血压、甲状腺结节增大1倍等多种疾病危及生命,而伪造的偏执型精神障碍,却因钟亚芳言行、思维正常而并没有被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使用任何精神病药物。后钟亚芳年迈的父亲因承受不了此残忍的打击而一病不起。
被精神病受害者钟亚芳的电话: 15306516215.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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