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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上访拍照被“精神病”案今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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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上访拍照被“精神病”案今一审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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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彭宝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09-16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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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6日 湖北省十堰市市民彭宝泉因在上访现场拍照,被公安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变相剥夺人身自由达5天之久。为此,彭宝泉将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被告强行将原告送至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强制进行精神病治疗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5月28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9月16日上午,该案一审开庭审理。彭宝泉及代理律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参加了庭审,原被告就强制治疗的行为是否合法等一系列问题在庭上展开了激辩。原告及代理律师表示,强制治疗的行为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此类行为必须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被告则坚称将原告送至精神病院治疗的行为是履行合法的办案程序的行为。 案件回顾 4月9日上午,为国有资产被少数人侵吞及房屋遭受强制拆迁等问题奔波了6年之久的十堰市五交化职工,在宏正酒店门口向湖北省委第七巡视组反映问题。知名网友彭宝泉用自备的数码相机拍摄了几张照片后,准备去附近菜市场买菜之后,再回到离宏正酒店不远的居住地。彭宝泉离开现场约500米后,被十堰市茅箭区民警带到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8小时。次日凌晨,彭宝泉和另一名也在现场拍照的作家邓复华被警方强制送往东风汽车茅箭医院,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也未通知任何家属的情况下,对彭宝泉强制治疗达五天之久。期间,彭宝泉的父亲、妹妹、前妻多次要求办理彭宝泉的出院手续,未果。后经媒体广泛报道,彭宝泉才于4月15日经警方签字确认后被准许出院。为证清白,彭宝泉只身赴京,4月22日,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定医院专家确诊彭宝泉未患精神病。 5月6日,为了摘掉精神病的“帽子”,彭宝泉到十堰市茅箭区法院,起诉十堰市公安局和东风茅箭医院,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和人身损失费1元,法院未予立案。 5月21日,彭宝泉再次到十堰市茅箭区法院起诉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请求确认被告强行将原告送至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强制进行精神病治疗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彭宝泉在行政诉讼状中称,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通知其家属的情况下,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妄称彭“精神异常四年余复发言行紊乱多疑一周”,将其强行送至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该医院没有履行任何合法收治手续就对彭予以强制治疗,前后达五天之久。在此期间,该医院强制其服用精神类药物,造成本人血压异常、肝脏肿大、四肢无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当地警方打着对自己治疗的幌子,实则是对自己的变相关押和身心摧残,因为自己根本不存在任何精神问题。 彭宝泉同时表示,即使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也应该经过自己的监护人同意后方能将其送至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作为公权力机关,当地警方此举变相剥夺自己的人身自由达五天之久,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5月28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天上午,此案在茅箭区人民法院三楼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 庭审焦点:警方强制彭宝泉治疗的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 原告彭宝泉和代理律师王磊参加了庭审,被告法制科的一位科长及另一名代理人也参加了庭审。双方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王磊在法庭上表示,4月9日上午,宏正酒店门口发生的群众向工作组反映问题作为一个公共事件,无论是公民彭宝泉还是记者等均有拍照的权利,彭宝泉在事件现场拍照的行为是公民合法实施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茅箭区警方表示原告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于法无据。 原告代理律师王磊同时还在法庭上指出,被告将彭宝泉带到派出所以及强行送至茅箭医院治疗的行为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茅箭警方作为行政机关,其对彭宝泉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茅箭警方不能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就是超出其权限的违法行为。 彭宝泉则指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强行送至精神病院治疗的行为必须在当事人自己没有认知能力的前提下,而自己未患精神病,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这一点也得到了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定医院专家的确诊。 被告:警方强制彭宝泉治疗的行为是履行合法的办案程序 被告的两名代理人在庭上指出,警方强制彭宝泉治疗的行为是履行合法的办案程序的行为。为此,警方出示了当时的笔录,表示彭宝泉在事件发生现场拍照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对彭宝泉采取的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是合法传唤。 另外,被告的两名代理人还在庭上出示了一些证据,表示彭宝泉以前有偏执型人格障碍的记录,所以为了对原告负责,才强行将原告送到精神病院治疗。 精神病强制收治:谁付款,谁负责 据悉,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但是无论谁胜谁败,其意义已经超出案件本身。 长期关注精神病强制收治的黄雪涛律师表示,在彭宝泉案件中,最后警方签字才被准许出院,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黄雪涛律师表示,出院问题,现在在立法上也看到这样的漏洞,医院通常是谁付款,对谁负责;谁送进来,对谁负责。一旦病人丧失了知情同意能力,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付款人自动变成他的监护人,这个过程不需要任何的程序和手续。 一个人进了精神病院之后,除了送治人有权决定一切之外,没有别的任何救济途径了。黄雪涛律师代理的广东邹宜均因财产纠纷“被精神病”案中,邹宜均住院的第一天,黄律师就找到医院说自己是她的律师,有她的授权,能不能带她出院,医院那边说要她的送治人就是她的母亲同意。 联系人 彭宝泉13636158948 王磊律师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13938512893 附律师的代理词: 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合议庭成员: 关于彭宝泉诉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行政侵权案,原告彭宝泉已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磊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律师通过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及与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并经过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 本案的关键是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对于把彭宝泉强制送到东风茅箭医院(十堰市精神病院)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证据及法律依据。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从被告提交的证据目录里,没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庭上被告也没有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2, 被告把原告强行送到精神病院的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类的具体行为行为,因为涉及到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反观本案,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惘顾原告是思维清楚、行为正常的健康人,不顾事实而偏偏去“发现”原告以前的所谓偏执人格障碍伴超价观念,只能说明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和不正当性。 3,被告辩称要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为了原告利益,才委托茅箭医院对原告进行鉴定。被告实在是惘顾事实,如果是为原告利益,原告会那么强烈的反对去精神病院及呼救吗?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四月九日有违法行为,原告没有违法被告行政处罚的前提就不存在,更没有需要委托鉴定的前提。我们认为,退一步,即使按被告所说委托鉴定是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制进行所谓鉴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对待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应当由法律明确授权,条文应从严要求和解释。被告缺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观正当性。 法庭调查证据显示,被告被五名警察夹在中间,塞进一辆富康牌警车里,闪着警灯,强行送到东风茅箭医院,医院没作任何检查,就直接关到病房,病房有两道木门,外面还有两道铁栅栏,原告被强制服药,如不服从,就被捆绑在床上强灌,再不服从,强制打镇静剂,原告被精神类药物折磨的血压异常、心跳过速、头晕、肝脾肿大、四肢无力,时间长达五天,身体遭受严重损害,期间被告也不通知家属,家属听说后被拒绝探视,探视得公安批准,放出来更得公安批准,整个事件都是公安局在主导。这难道还是被告所谓的委托鉴定?强行精神病治疗也说不过去,因为看不到被告为原告治疗的善意(被告强送原告时,原告是一个思维清楚、行为理性的正常人),准确说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迫害。 4, 从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书来看,第一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原告是一个具有权利意识思维正常的公民,被告称原告是偏执性人格障碍伴超价观念,属限定责任能力,纯属无稽之谈。 答辩书第二部分内容基本都是在描述被告违法行政的事实。“被告在将原告传唤到人民路派出所后即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原告以前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为偏执性人格障碍伴超价观念,属限定责任能力。本着对原告负责任的精神,被告依法对原告的行为责任能力进行了委托鉴定,并将原告送至精神病专科医院,经东风茅箭医院诊断,原告系偏执性精神障碍,医院遂收院检查、治疗。”茅箭分局、谁给你的权力让你“发现”、“委托”和强制把人送精神病院!原告没有任何精神问题,假如说即使有,茅箭分局谁给你的权力强制把原告往精神病院送?! 综上,被告本着主观故意及不正当性,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使用行政强制手段,把原告一个健康人强制送到精神病医院,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原告的身心也由此遭受严重损害。 任何为自己权利而斗争的人都值得尊敬,因为其争取权利的结果会使更多人受益。面对滥用职权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行政行为,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是受害者。二十一世纪的朗朗乾坤,不应当允许这样阴污人们心灵的事件发生。可以想象,如果允许这样发生,那么今天法庭上的每一个人身边的亲人和朋友或许不知道那一天就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这对一个健康人身心的摧残是严重的。欣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了宪法,但其从纸上的条文变成现实,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保护彭宝泉的人身权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此致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王磊律师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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