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钟亚芳,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家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控告人: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控告请求:
1、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2、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人民政府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3、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卫生局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事实与理由:
一、 本人钟亚芳于2013年7月5日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见附后邮政EMS单,查询法院已收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钟亚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时至今日(已超出法定时间长达14个多月),桐庐县人民法院仍坚持继续公然违法,既不依法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故意非法剥夺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导致当事人钟亚芳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事实,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
二、 本人钟亚芳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桐庐县人民政府将原告钟亚芳关押在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67天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见附后EMS邮寄清单,查询法院已收到)。
但时至今日(已超出法定时间长达13个多月),桐庐县人民法院仍坚持继续公然违法,既不依法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故意非法剥夺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导致当事人钟亚芳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事实,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
三、 本人钟亚芳于2013年7月16日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卫生局隐瞒原告钟亚芳亲属将一没精神病、二没违法的原告钟亚芳关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见附后EMS邮寄清单,查询法院已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时至今日(已超出法定时间长达13个多月),桐庐县人民法院仍坚持继续公然违法,既不依法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故意非法剥夺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导致当事人钟亚芳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事实,严重败坏了法院的形象。
为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案件能够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期间,仅桐庐县人民法院院长每月15日的接待日、本人钟亚芳忍着全身病痛在桐庐县当局公然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每月花几万元雇请的监控人员(社会无业人员)非法押送下已去向接访的各位院长反映过8次,并找过立案庭庭长5次。
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今特再次提出控告:1、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2、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人民政府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3、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起诉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卫生局一案依法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还当事人钟亚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以示法律的存在!
控告人:钟亚芳
2014年9月15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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