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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阳律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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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26-04-21 2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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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湘0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阳,男,1972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720204205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湖南和而不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壹佰新城3-23栋1401房。2017年12月26日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22〕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1日、2024年9月2日、2025年7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被告人谢阳先后委托其兄谢扬德、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担任辩护人,后解除对谢扬德的委托,另行委托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李贵生律师担任辩护人。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2025年10月13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冰囡、黄婷,检察官助理郭梦龙出庭支持公诉。2025年7月30日,被告人谢阳及辩护人李国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谢阳当庭拒绝李国蓓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休庭后,被告人谢阳未另行委托辩护人。2025年10月11日,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向本院表示李贵生律师不再担任谢阳的辩护人。2025年10月13日,被告人谢阳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阳因受反华势力影响,产生推翻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想法。2017年12月26日,谢阳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刑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通过其注册使用的国内外社交媒体账号发布或转发多条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推文,并借大纪元时报、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等境外媒体采访之机,以制造谣言、歪曲事实等方式,发表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手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阳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定。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阳在第二次庭审时提出,需再行委托辩护人,否则在后续庭审中拒绝发言。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阳因受反华思想影响,产生推翻我国现行政权体制的想法。2017年12月26日,谢阳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谢阳不思悔改,仍然继续通过其注册使用的国内外社交媒体账号或者在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公开发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抹黑国家政权、诋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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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被告人谢阳通过自己的推特、微信账号以造谣、诽谤等方式,发布或转发多条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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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被告人谢阳借大纪元时报、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等境外媒体采访之机,以制造谣言、歪曲事实等方式,发表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被上述媒体刊发,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2022年1月11日10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小区3-23栋1楼单元出口将被告人谢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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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经过证明,2022年1月11日10时40分许,长沙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谢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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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证、业务确认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证明,长沙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谢阳驾驶的湘A61E0X雷诺汽车、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2-23栋1401房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保险柜等物品;于2022年1月24日对谢阳被扣押的保险柜进行搜查,发现美元、人民币、收条等物品。公安机关对搜查到的相关物品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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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朋友圈截图及发文记录、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网技分所长公物鉴(网)字[2022]001号证明,长沙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11日扣押谢阳手机并对微信朋友圈进行拍照与数据提取,于2022年1月27日对该手机中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等数据进行提取。发现自2020年以来,谢阳通过其微信账号“xy15874809911”(昵称“709谢(笑脸)阳律师418673190911”)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以造谣、诽谤、歪曲事实等方式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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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谢阳的推特推文截图、推文链接网页截屏证明,公安机关对谢阳注册的推特账号发布的推文内容及相关链接网址进行提取、截图,发现自2018年以来,谢阳利用其推特账号“xieyang911”(昵称“709律师谢阳”)发布或转发多条以造谣、侮辱、诽谤、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体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相关推文或转推获大量评论、转发、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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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相关网页截图、通话记录、音频证据转换记录、声纹鉴定证明,谢阳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使用手机号码18673190911多次接受境外媒体“大纪元”“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电话采访,采访内容涉及以造谣等方式发表攻击我国国家体制、司法制度等,相关采访言论发布于大纪元新闻网、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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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长公(网技)网提[2022]007号网络在线提取笔录、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网技分所长公物鉴(网)5字[2022]010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谢阳所用推特账号“xieyang911”以及微信号“xy15874809911”朋友圈的最后更新时间是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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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谢阳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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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7年12月26日,谢阳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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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明,其与谢阳之间的推特是互粉的,能看到对方发的推文。谢阳的推特签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获得者,极权体制的敌人”,他在推特上发的言论有几种类型,第一是政治类型的,第二是敏感热点事件类型的,第三是案件类型的,大部分都是攻击党和政府、国家领导人、社会主义体制的言论,辱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现行体制。谢阳政治观点一致:一是对共产党的领导以及社会主义体制不满,追求欧美的自由民主,采取围观、举牌、境内外网站发帖等手段炒作政治话题及敏感案件,歪曲、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抹黑中国政府形象,以让更多人关注,煽动更多人对中国的体制不满,看低中国的政治生态,形成国际对中国的舆论压力,意图通过各种方式最终推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体制。二是想通过围观、炒作、境内外发帖的方式,让境内外的敌对组织关注他们,丁以获得更多的境外稿酬,谢阳可以提升国际知名度,进而获得更高的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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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证言证明,其和谢阳是在2021年四五月份认识的,之后发展为.。谢阳的微信和推特当然都是他自己在使用。他发布的言论里,有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抨击我国政权体制的言行及思想,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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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明,2017年9月份,其和谢阳成谢阳对党、国家、政府、体制及政策、制度是极其不满的。其没有用谢阳的推特、微信账号发过言论,不知道他的推特、微信密码。谢阳的推特和微信上发过的言论都是他自己发表的。那些言论截图,是谢阳的账号发出来的,攻击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政府、体制,有一定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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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公开发表言论的账号有两个。一个是微信账号,是用手机号码18673190911注册的,注册时间大概是2019年左右,微信号“xy15874809911”,微信名“709谢阳律师18673190911”(谢阳两个字之间有个图标)。一个是推特账号,也是用手机号码18673190911注册的,注册时间是2017年10月,账号名是“@xieyang911”,推特名称是“709律师谢阳”。其使用自己的黑色苹果11手机登录账号发表言论,手机已被公安扣押。谢阳的微信账号、推特账号公开发表的言论都是其自己操作的,登录密码没有告诉过别人,只有自己知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阳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谢阳在第二次庭审中提出需再行委托辩护人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阳在本案一审审判程序中,已两次行使更换辩护人的权利,本院均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本院对其提出再行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不予支持。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谢阳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前次犯罪后虽认罪、悔罪,获取宽大处理,但实际并未悔改,仍继续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思想顽固,主观恶性深;被告人谢阳发布的反动言论,措辞激烈、情绪极端、恶意诋毁,具有极强的攻击性和煽动性,政治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根据被告人谢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8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7 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丹
审判员赵喆
审判员何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刘尚
法官助理黄含未
书记员黄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10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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