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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检察院电话打不通公安核查自己同事的案子         ★★★
乌鲁木齐检察院电话打不通公安核查自己同事的案子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5-10-21 21:04
【民生观察2025年10月21日消息】2025年10月16日,张凯律师和包龙军再次来到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就一个月前举报、控告原新疆能源集团原董事长胡国强涉黑恶犯罪等余罪和乌鲁木齐市某警察滥用职权案询问核查进展。另外,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电话打不通,二人只好亲自过来与检察官沟通案件核查进展,新市区公安分局核查自己同事的案子,涉嫌包庇此警察的行为。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仍然不允许律师带入手机、电脑,只能存放于大门安检处。

张凯律师和包龙军在进入检察服务大厅,恰巧碰到了上次登记他们举报材料的老检察官,出示证件后,阿里木检察官回忆起了上次二人来过的事情,并称已经将举报材料交由第五检察部核查办理。

二人回答已经收到短信通知,但短信中五部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所以赶来想与五部的检察官当面沟通核查进展。一位工作人员联系五部后,告知五部的检察官事情很多,一直在外地出差,已经将举报材料转至经开区检察院办理,称有进展会有人联系俩人。

随后,张凯律师和包龙军来到乌鲁木齐新市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与核查警员当面进行了短暂沟通,此前核查警员曾联系他们称需要制作笔录材料,但刑侦大队下午有其它工作安排,他们再次询问胡国强涉黑举报报料中的某警察是否是新市区分局的警员,对方答复确实是他们的同事,张凯律师随即提出如果是同事关系,新市区公安分局继续核查不太合适应当回避的观点,对方也坦诚地承认确实不太合适,并建议二人去乌鲁木齐市刑侦支队反映一下,看能否异地核查或提级核查。

张凯律师和包龙军又马不停蹄赶到了市局刑侦支队,保安联系到了王姓警官接待,张凯律师提出了胡国强涉黑举报材料中的某在职警察经确认是新市区公安分局的刑警,因存在同事关系,新市区公安分局继续核查不太合适,应当回避,并希望市局指定异地核查或提级核查,王姓警官与新市区分局刑侦支队联系后,称会汇报法制部门进行研判,并留下举报人的电话,答应会尽快答复。

在张凯律师和包龙军前往自治区纪委监委的路上,收到了市局刑侦支队王姓警官的电话,称举报胡国强涉黑案核查工作继续由新市区公安分局核查并无不妥,理由是举报材料中涉及的某警察已经调离刑警岗位,新市区公安分局纪检部门针对此警察的违纪违法问题也有权处理,涉黑案举报材料中涉及的几起事实发生地均在新市区,并要求二人配合新市区分局制作笔录。

但张凯律师和包龙军对这样的答复并不认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回避的情形,其中对于办案人员与涉案人员存在同事关系的,属于法定的回避情形,即“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因为核查警察与被举报的警察存在多年的同事关系、上下级领导关系等,因为与被举报警察存在关系交恶或交好的情况,不管关系好坏、远近,都可能自认不自然地造成对核查事实不客观、不中立结果的出现,显然会影响核查工作的公正性。

同时,此前2023年3月、2025年8月,举报人也已经两次向新市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室反映此警察违法违纪问题,得到的都是查否的结论,新市区分局存在涉嫌包庇此警察的行为。

对此,张凯律师和包龙军形成了书面的回避申请交给新市区刑侦大队,详细阐述了新市区分局的所有警察、甚至局领导因与被举报警察存在同事关系、上下级领导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此前已经涉嫌两次包庇此警察等应当回避的理由,并希望新市区分局、新市区检察院能够依法作出书面决定,保证对涉黑犯罪举报信所核查工作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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