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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收到政府告知书和答复函仍无法办理退休         ★★★
陈树庆收到政府告知书和答复函仍无法办理退休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6-01-06 21:49
【民生观察2026年1月6日消息】中国浙江杭州民主党人陈树庆于今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其于2025年12月中旬前往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并要求陈树庆对服刑期间已交的社会保险先行退费。陈树庆对此表示质疑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近日,陈树庆收到了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告知书和答复函。

2025年12月25日上午9点刚过,陈树庆接到0571–87882793电话,电话那头是12月17日他在香积寺路58号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时,接待他的105室工作人员陈明朋,说他才知道陈树庆在12月4日已经向大关街道提交了办理退休的申请,而且政务服务中心现在也已收到了陈树庆向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说陈树庆所要的材料已经准备好,让陈树庆过去拿.

陈树庆答应马上过去,在上午10点不到就赶到了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那里,拿了几份材料,其中有一份盖着“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印章的《告知书》,一份制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号-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等。

看了这些材料,陈树庆既失望,又高兴。失望的是,《告知书》明确以“不符合政策”的原因,否定了陈树庆社保缴费24年4个月已经超出15年最低缴费要求可以领养老金的申请,只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9年10月”,看来陈树庆要现在就领养老金是困难的!高兴的是,《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及政策明显适用不当或效力不足,为陈树庆接下来的维权铺开了伸展的余地。

本案的事实是,陈树庆、家属、工作或社保挂靠的单位为陈树庆缴纳社会保险,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明确告知,甚至2025年3月10日陈树庆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到拱墅区社保经办机构几次补缴中间断交的最近几年(包括部分刑期内的期间)社保费用也都顺利完成。

陈树庆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取保险缴费的时候顺顺利利,现在要其履行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以所谓“相关政策”为托词,拒不履行其应负的社会保险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民众对于政府的信赖利益能否得到保护,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政府是否可以随意违约?

陈树庆表示,不难发现,近几十年来,政府违约的案例屡屡见诸于舆论。如果政府可以随意违约,显然会让民众面对政府不能预期、无所适从,担心政府的权力会像野兽吞噬自己的权利。虽然每一个案子政府方对于自己“言而无信,约而不守”总是有一定的“理由”来说辞,但其“理由”必须经得起严格的法律限制,本案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为陈树庆现在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所依托的“相关政策”无法站得住脚。

陈树庆认为自己已经到了法定年龄享受退休的资格与待遇,除了前述实际已缴费的年限及对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外,没有任一现行法律的条款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享有社会保险。而在对陈树庆的两次判刑的判决书中,判决了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与政治权利,并没有判决剥夺社会经济权利当然包括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7年10月27日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的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陈树庆并不因为其服刑就成了“人人”之外,应该享有社会保险。

更何况,本案如果进一步展开下去,还牵涉到中国监狱普遍的对犯人强制无偿劳动的问题。本案原告陈树庆第一次坐牢期间自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共计2年零8个月,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六分监狱七监区参与生产外贸箱包3个月及伙房菜班组进行菜肴初加工2年5个月;第二次坐牢期间自2017年1月至2025年3月共计8年2个月在浙江省乔司监狱三分监狱六监区参与生产外贸箱包3个月及伙房面食组烧制犯人主食7年11个月。两次坐牢期间不算第一次坐牢看守所里的零星劳动,实际参加监狱劳动累计10年10个月,所以,根据早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禁止”;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享有社会保障,并有权享有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人人有同工同酬之权利,不容任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的相关规定。按照这些国际法的要求,即使监狱犯人依法判决并以改造为目标的服“苦役”,也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应的同工同酬及社会保险接轨。如果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中国政府能够遵守这些宣言与公约,将陈树庆服刑期间参加劳动应有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予以考量和贯彻,即使陈树庆自己及亲朋好友工作单位替其服刑期间的缴费不算,也够15年以上办理退休的资格与相关手续。

当然,政府遵守已经签署、甚至有的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不仅是法治社会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得“公序良俗”。

综上,陈树庆表示,无论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处理陈树庆退休事宜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让行政主体可以“约而不守”,对自己的权力做出了超出法律规定的扩张性理解,对民众的权利做出了法律规定以外的压缩性诠释,法律在他们眼里于己于人双重标准,成了权力随意拿捏、对别人可紧、对自己可松的橡皮筋,而非可以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刚性标准。

附简历:陈树庆(1964年),男,浙江省杭州市人,异议作家,中国民主党成员.

其毕业于浙江大学,由于其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后失去工作。

2006年9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院起诉;

2007年7月,杭州中院开始审理,陈树庆拒绝认罪,并表示拒绝承认中共政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2007年8月16日,被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6年6月17日,再次被杭州中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0年6个月。

2018年,其在狱中获得了由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颁发的年度“中国杰出民主人士”奖。

2025年3月10日其刑满获释,此前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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