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萼芳村村民,在经历了长达数年的行政复议、诉讼和合法抗争后,我们赖以生存的320亩耕地还是被政府违法征用了!2009年6月18日,政府对被征土地实施强制培土填方,我村数百位老人遭到了200多名武警、协警的殴打、捆绑、踩踏,多人被打成重伤,其状况惨不忍睹!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治国方略的今天,在党和政府三令五申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今天,温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却以如此野蛮的手段对付捍卫家园的村民!在历经了“马拉松”式的法律救济程序以后,我们的合法权益仍然无法得到保障,我们感到绝望、悲愤!--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正义和公里何在?!在此,万般无奈的我们特向上级有关机关申诉、向社会各界控诉!
一、本案的关键事实
(一)被征土地状况
萼芳村现有人口3800多人,而人均耕地仅0.25亩,70%的村民依靠种地为生,如果失去土地,他们将没有生活保障。此次被征土地为优质农旱地320亩,以种植蔬菜为主,占我村耕地面积近30%。政府的大面积征地行为引起村民的极大担忧。所征土地每亩补偿价格仅为5.8万元,至村民手中仅为3万元,人均分配2000多元。按照这种补偿标准,失去土地后许多村民的生活水平将大幅度下降,甚至失去生活来源。
此地块原来是基本农田。然而,在征地公告发布后的行政复议过程中,我们得知被征土地已于1997年划为建设留用地。政府对土地性质、总体规划所作的重大变更并没有通知村民、历届村委会也没有收到关于土地规划变更的通知。我们认为,对于土地性质、用地规划的变更这一关涉到农民重大权益的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土地的所有者村民集体组织,村民们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享有参与权、知情权与表达权。这是对村民集体财产产的应有尊重,即使土地用途变更,也好让村民们有足够的时间对未来的生活安排作出准备。但在本案中,政府在村委会和广大村民不知情的条件下,将他们祖祖辈辈耕种的优质旱地擅自变更用途,这极大地伤害了村民们的感情,也给村民们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二)政府“瞒上欺下”,伪造征地报批材料、剥夺村民的知情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须经村民会议决定通过。然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征地主管人员与原永兴街道工业副主任姜法宏为了达到欺骗浙江省人民政府认为萼芳村已同意征收土地的目的,竟然用2006年4月25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签到表造假,--在该签到表的空白抬头处事后填写村民会议的议题为“关于土地征收”,在表格的“记录内容”处则事后填写“大会一致通过同意征收本村土地三百四十一亩”等内容。实际上,2006年4月25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根本没有涉及征收土地的议题。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第28号)规定:“在征收土地前,要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从形式上看,本案征地报批材料似乎符合上述规定,如温州市征地事务处与萼芳村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的《听证告知书》以及萼芳村村委会出具的《放弃征地听证的说明》等等。但实际上这些材料均不是萼芳村村委会以及村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它们是在政府有关人员的操纵下、在广大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的。
首先,本案的大前提是--征地方案根本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表决,村民们对此根本不知情。那么,温州市征地事务处与萼芳村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是否可以看做村民们对征地事项以及补偿方案一致同意了呢?实际上,这些协议书也是政府有关人员以欺骗、利诱手段签订的。时任萼芳村村委会主任的章联苏事后向村民们交代了补偿协议书签订的过程:
大约是06年3月份,原永兴街道工业副主任姜法宏召集涉及征地的永兴街道六个村的村委会主任和支部书记,要求他们签订征地意向书,并强调这不是正式协议,征地事项将来还要经过村民大会表决,六个村的村委会主任和支部书记依照姜的要求签字了;大约是在06年的7、8月份,姜法宏将六个村的村委会主任和支部书记请到泰顺县冬泉度假村。在度假村,永兴街道书记张崇林、工办副主任姜法宏等人要求签订征地协议书,遭到拒绝。张崇林、姜法宏等人仍然强调“不是正式协议,将来还要召开村民会议,还有好多事要签字”。在张、姜等人的再三要求下,六个村的村委会主任和支部书记签字了。此事在萼芳村只有村委会主任章联苏和村支部书记黄明莲知道,尔后在协议书上正式加盖公章也是悄悄地进行的。
从章联苏描述的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的过程看,政府有关人员存在欺骗行为--将正式的征地补偿协议轻描淡写地说成非正式的协议。另一个导致村委会主任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的原因则是众所周知的--在当下的土地征用规则中,街道办的有关人员、村委会主任等人均可从征地补偿金中得到数目不菲的费用作为“酬劳”或“奖励”。(村长贿赂选举费用达250万元--400万元,从征地中得到更多的好处补偿,否则从哪里捞到大批资金补此漏洞)利益的诱惑是村委会主任们敢于在村民不知情的条件下签字、盖章的重要原因。
因此,所谓的征地补偿协议,是政府有关人员的欺骗手段、征地规则中的利益诱惑的产物,并不能代表广大村民真实的意思表示。事后广大村民对征地事件的抵触、村委会在村民们的要求下拒收征地补偿款也足以说明这一点。征地报批手续中的重要文件是村民会议的表决意见,这是最能体现村民意见的关键所在。本案中这一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的缺失足以说明征地报批手续存在的严重问题。
3、所谓的《听证告知书》以及萼芳村村委会出具的《放弃征地听证的说明》也存在严重不实之处。温州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称:征地补偿方案已在事先告知村民,并张贴《听证告知书》,萼芳村村民没有人提出听证要求,萼芳村村委会也出具了《放弃征地听证的说明》。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捏造事实。有关《听证告知书》的内容根本没有张贴公告!在萼芳村只有极少数村民知道此事。原萼芳村村委主任章联苏承认,《放弃征地听证的说明》是在镇领导的授意下制作盖章的,此事连村书记都不知道,村民们更不知道。而可以证明在征地前已将有关事项告知村民的萼芳村委会的会议记录也属于伪造的。这种做法完全剥夺了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重要的征地报批材料均系伪造,温州市有关部门以这些虚假的材料欺骗了浙江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行政复议司调查组的领导。
(三)违背承诺,导致村民更大不满
在我村村民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提出就征地事项的行政复议后,温州市龙湾区的有关部门为了防止他们弄虚作假违法征地的事件败露,一方面派人阻止我村村民上北京参加行政复议;另一方面则召集村民代表、村干部召开协调会(2008年4月11日)。在协调会上,双方达成了七项协议,其中包括:减免萼芳村老人公寓中心建设有关基础设备配套费用;尽快落实萼芳村二、三产用地指标;追加萼芳村二产留用地指标,以发展壮大萼芳村集体经济;等等。在这七项条件中,最重要的是“追加萼芳村二产留用地指标,以发展壮大萼芳村集体经济”,考虑到萼芳村人多地少、大多数村民依靠种地为生这一事实,我村村民强烈要求追加萼芳村二产留用地指标以保障村民实际的生产生活水平,作为同意政府征地的条件。实际上,在协调会召开以前,温州市龙湾区有关领导曾经多次承诺,将追加萼芳村二产留用地指标、以弥补大规模征地给萼芳村造成生产、生活用地不足的问题。尽管征地将给萼芳村带来很大的损失,我村村民为了顾全大局,仍然同意将此条件作为同意政府征地的重要前提。
然而,政府并没有信守承诺,最后明确告诉我们,追加萼芳村二产留用地指标已经不可能,但征地工作仍然要按照原计划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将导致萼芳村村民的重大财产损失,引起了广大村民的极大愤慨。这也是引发6月18日村民集体抑制政府强制培土填方的重要原因。
(四)征地决定作出已逾两年仍未开发,政府有关部门仍然强制填土、野蛮殴打村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不得闲置超过两年,否则由国家有关部门无偿收回。本案的征地决定(浙土字A[2006]-0142号、浙土字A [2006]-0145号、浙土字B [2006]-0116)号、浙土字B [2006]-0532)、浙土字B[2006]-0508号)的作出时间均为2006年,至2008年底均已超过两年,这些土地至今仍未开发,属于征地后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一则《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对于土地闲置满二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因此,上述征地决定均已失效。
然而,政府有关部门仍然决定执行这些已经失效的征地决定。2009年6月18日,温州市龙湾区有关部门组织武警、协警200多人,头戴钢盔、手执警械,出动挖掘机多辆,对萼芳村的土地实施强制填土。村民们怀着悲愤的心情守护在自己祖祖辈辈赖以为生的土地上。令人发指的是,执行任务的武警、协警野蛮地殴打、捆绑、踩踏村民,共有数十位老人被打伤,数位被打成重伤,至今仍在住院治疗。(例如,老人黄光宝妈被武警推倒后昏迷、抢救一天后苏醒,双脚严重受伤,至今不能行走;老人阿兑儿妈被打倒在地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至今仍在住院治疗;村民张崇星则被反绑在地,被警察脚踏颈部、锁喉,导致耳膜震裂、双耳失聪,经医院诊断为重伤;等等)。
二、我们的要求
鉴于征地过程中的政府伪造手续、剥夺村民知情权、野蛮殴打村民等违法情形,为了维护萼芳村村民的生存权,还法律以尊严,还人心以公道,我们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向全社会呼救,提出以下正当要求:
(一)撤销违法的征地决定
由于本案所涉征地决定存在着上述严重的审批手续造假、未经村民表决、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开发期限等违法情形,建议有权机关撤销本案的征地决定,还法律以尊严。
(二)如果基于公共利益确定需要征地,则应当给予村民合理的补偿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本案所征土地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根据征地方案,所征土地完全是给一些私营企业使用。而且,其中一些企业并不是自己使用土地,而是用于转卖获利。同时,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也十分不合理,有违《宪法》精神以及党中央加大农民权益保护的宗旨。如前所述,所征土地每亩补偿价格仅为5.8万元,到村民手中仅为3万元,人均分配2000多元。但是,政府征地后的出让价格却可以高达每亩200万元以上(以毗邻被征土地的海滨工业园区的每亩出让价格150万元-200万元为参照)。差价是如此巨大!而他们给予被征土地农民的补偿却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这完全可以理解为:温州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私营企业主联手对农民财富的掠夺!!!
如果政府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确实需要征地,我村村民从大局出发应当给予支持。但根据《宪法》的精神以及党中央保护农民权益的宗旨,必须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村民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补偿方案应当确保:征地后村民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至少不能影响萼芳村村民正常的生活用地和生产用地。政府应当恪守原来的承诺:追加萼芳村二产留用地指标以保障村民实际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采用出租、股份转让等方式,而不一定要征地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这一中央文件的规定,萼芳村村民拥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之权利。在我村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仅0.25亩的状况下,我村村民不愿看到祖宗留给我们的土地流失。如果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组织企业与我村村民洽谈出租、股份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一定非要采取征用这一强制性的手段。这不仅尊重了村民们的选择权,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斩断中间商贪得无厌的掠夺,对于急需用地的企业而言也是一件两全齐美的事情。
(四)尊重村民的基本人权,严惩6·18事件的组织、策划、参与者
发生于09年6月18日的强制填土培方、殴打村民的野蛮暴力事件实际上是一起以违法的征地决定为依据、严重侵犯人权的血案。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法治基本原则的今天,温州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制造的6·18事件严重践踏了萼芳村村民的基本人权,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践踏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我们要求有权机关依法严惩6·18事件的组织、策划、参与者,责令其向萼芳村群民赔礼道歉,并向被打群众赔偿全部损失。
看了我们的申诉书和6·18殴打村民事件的录像真相,你们有何感想?!社会正义和公理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恳求中央诸位领导派遣工作组莅临我村实地调查,公秉执法、严惩肇事者。归还耕地,还村民的生存权。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官员的神圣职责。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萼芳村全体村民
总代表:方岩寿 13157711378
方德淼 13806881373
陈占鹄 15168796700
2009年12月
2009年6月暴力征地伤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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