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2年12月30日,每月逢15日、30日是各公安局的局长接待日,我们姚家岭村十几个被强拆户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递交申请,分局的张政委进行了接待,同时中南街派出所的郑教导员和汪所长、分局法制科的警官也列席。
我们此行的目的非常明确是递交《要求督察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居民报案派出所不及时出警且不给予立案回告的申请书》,要求解决报警及时出警并制止犯罪和尽快解决我们报案不立案的问题。以下是我们代表同张政委的对话摘要:
“我们姚家岭村拆迁至今一年半被强拆70多户,仅12月就被强拆20多户,但是我们报案至今没有一户给予了立案。我们报警的时候,警务人员经常30分钟以后才到现场,一天可以强拆5户,而且强拆人员在警察面前列队撤离。”
“我们公安局的执法有待完善的过程,出警速度受到道路拥堵、警力调配等因素制约,我一再向他们要求要尽快出警到达现场。”
“9月30日中秋节是早上6点开始强拆,路上不存在堵车,即使步行到达强拆现场也仅需10分钟。”
“刚刚说过还有警力调配等问题。”
“仅以我家为例,我们8月21日向中南街派出所提交《立案回告申请书》,9月份做了《询问笔录》但是至今没有立案回告,即使不立案,至少应该根据规定在7日内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制科的警官回复:“你们对于这个规定有误解,规定是说《不予立案通知书》批准到送达时间是7日内,但是从报案到是否立案的过程是多长并没有规定。”
“那也就是说报案以后可以迟迟不立案不及时给回执么,因为没有规定期限?”
“报案以后要调查取证是需要时间的,这要一个过程。”
“但是这个过程不能无限期,就是因为犯罪行为没有及时追究责任,现在才一再强拆得不到制止。我们在申请书后面提供了报案时间、房屋损毁照片、联系方式就是便于你们调查情况。而且我们认为给立案与否的回执不是很困难的事情,而且很多事情是需要在立案以后再进行调查处理的。”
“我前面说过事情的处理需要一个过程。我会督促派出所及时处理你们的要求。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保护人民,制止犯罪行为的。”
“还有出警的警察在强拆现场不制止犯罪行为,说拆迁是政府行为,公安局管不了。”
“首先不知道是哪位警官这么说的,我不在现场,这需要调查。”
“吴艳丽和肖林芳在6月份就递交了《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快递显示已经妥投,请问你们收到没有?”
“我需要去调查,你们留下联系方式,我调查后给你们回复。至于你们具体的立案的事情,中南街派出所的教导员、所长在元旦后同你们联系,处理具体问题。”
“最后我们要说明的是,如果武昌区公安局这边申请依旧没有效果,我们会向市局要求督察,甚至会向检查院提出要求监督。”
下面附上申请书原文。
要求督察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居民报案
派出所不及时出警且不给予立案回告的
申请书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督察长:
我们是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的居民, 2011年4月28日姚家岭村开始拆迁,自此“黑社会”人员入住姚家岭村,开始了一系列的打砸、停电、停水、堵路、伤人,直至强拆。2012年4月11日东方卫视《东方新闻》报道“武汉:姚家岭城中村改造,村民未搬水电已断。”尽管此前已有电视媒体的报道,在2012年7月29日这样37摄氏度炎热的三伏天,姚家岭村2个变压器又被人盗取,公安部门对这样的刑事案件有没有立案侦查?这样的破坏电力、供水、网络设施的情况三番五次的出现,逼被拆迁户搬家,家中没有人以后再“误拆、偷拆变相强拆”。 在2012年4月9日人民日报报道《拆实体房,还“空中楼阁”——武汉市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被爆违规》。2012年5月29日中国商报报道《武汉姚家岭村民遭遇强拆》。报纸报道强拆事实的存在,但是我们姚家岭被强拆户到派出所要求立案时却遭遇“拆迁是政府行为,公安局管不了。”为由拒绝立案。“拆迁”是政府的要求,但是政府并没有公开说不追究拆迁过程中的“刑事犯罪行为”。2012年8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多方博弈下的拆迁江湖——财政厅干部遭遇拆迁“冷暴力”》,姚家岭村被拆迁户吴艳丽家被“误拆”的房子照片刊登在头版。8月21日她母亲向武昌区公安分局中南街派出所递交的《立案回告申请书》要求以“故意损坏财物案”立案,即使不立案也要求给《不予立案通知书》,9月份做了询问笔录,但是至今没给任何书面回执,远超法规所规定的七日内给书面回执的时效。
《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正是因为某些警务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致使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犯罪手段逐步升级。武昌区姚家岭村于2011年4月28日开始拆迁至今从 “打砸、停电、停水、堵路”到“故意伤害、纵火、强拆、非法拘禁”这些暴力拆迁手段逐步升级,足以说明在拆迁过程中的刑事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追究,犯罪当事人和幕后指使人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现在经常动用200多人的“黑社会”人员光天化日之下把被拆迁户人员从房屋中拖出来然后“强拆”,被强拆户经常110报警30分钟后警察才到现场,一天 “强拆”就甚至多达5户,“强拆”人员当着警察的面从容列队离开。自拆迁开始被“强拆”70多户,仅2012年12月就有20多户在未签署房屋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被“强拆”,至今“强拆”还在继续。
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2012年4月23日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10个方面腐败问题”其中提到“要严肃查处执法不公、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腐败问题。我们要严肃查处基层干部特别是司法执法人员执法不公、以案谋私、贪赃枉法的案件,严肃查处基层干部和司法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和礼金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
该督察申请书的附件有申请人报案时间、被损毁房屋照片、联系方式,可以进行核实犯罪事实。
2、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我们都是武昌区的居民,且被损毁房屋所在地均属武昌区范围。
根据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武汉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在刑侦部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武公办(2005)152号文的规定,要求对我们房屋被损毁、破坏的事实以“故意损坏财物案”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决定书》。即使未能立案,根据规定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以上要求我们曾多次向当地派出所进行过书面申请,但至今其没有按规定履行法规所要求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其中(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的规定,姚家岭村居民要求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派督察员到现场督察“故意损坏财物案”案件的立案情况,并对于居民报案不及时出警追究责任,并将督察的结果、处理意见尽快给我们答复,以下留有各申请人电话,可随时同我们联系,便于我们及时领取立案回执。
我们被拆迁户依旧期望警察能够保护我们,2012年6月8日武汉市姚家岭村被拆迁户吴艳丽、肖林芳还通过快递方式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递交《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 6月10日已经妥投,向人民警察寻求人身、财产保护。如果她们的房屋在未签协议前,在已经申请保护的前提下“再次被损毁”,只能再次证明某些警务人员没有尽到职责。
特别说明,该《申请书》可通过信访部门转送,但不属于信访事项,请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申请!
姚家岭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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