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抗拒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撤销为第三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变为登记“合法”,其行政行为违法。
我叫田启明,是湖北省京山县的一个普通公民,为谋生外出打工多年,与妻子廖爱华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挣了一点钱。
根据中共京山县委文件 京发[2000]17号 中共京山县 京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小城镇建设的意见》,规定“个人在城镇建房不受身份限制,县内外种类人员均可在县城或乡间征地建房”,并规定“城镇主要干道两旁,允许个人建房,可以独建,可以联建,但必须达到规定的建筑体量,各种规费一律减半收取”。我响应县政府的号召,同时也想抓住机遇,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拿回京山县参与家乡小城镇建设工程。没想到这个美好的愿望成为一场噩梦,不仅将自己多年的积蓄化为乌有,而且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现在,我两个孩子上学的学费我都无法拿出,被迫辍学。为了讨个说法,通过六次民事诉讼和6次行政诉讼,可是每当看到希望时,总有一只权力之手将我的希望打碎。我现在是欲哭无泪,只希望我的哭诉能够引起社会正义的辅助,帮帮我吧。
事情起因:2001年4月25日,我与京山县城畈村支部书记陈文榜及张夏明(广播局退休干部)、郑士凡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建房协议,约定由陈文榜等人出土地,我出资金并负责组织施工,房屋建成后给出地的一方每人8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门面一间,门面白给,房子超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350元找钱给我,约定建房时间是一年。协议签定后,我即刻向京山县有关部门交了费,并填报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表和景虹花园商住楼设计方案等准建手续。
房子建到第四层,突然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来到工地强行停工,到这时我才知道陈、张、郑没有土地手续,也没有能力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这时,我已经为这一项目投入了200多万元。无奈之下,我只好自己去找京山县国土资源局联系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答复是该土地在县规划范围内,但现属于城畈村所有,你可先交土地出让金,将工程搞完,土地征为国有后再办出让手续。我分四次向京山县国土资源局交土地出让金69500元,向其他相关部门交纳建房手续费、税、配套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罚款等416560。景红花园于2002年10月完工,前后投入320多万元。
在景虹花园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建房手续都是我办的,交纳的所有税费都是我掏的,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是针对我来的。可是,2005年在京山县法院对我的案子进行第二次民事审理时,京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了陈、张、郑三人的用地手续。京山县人民政府的这一错误行为,导致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而无效的正确裁判不得不扭曲,对本应作无效判决的结果变成了有效判决。京山县人民政府这一错误行政行为给我造成的损失不仅如此,而且在多个方面扩大我的损失:致使陈、张、郑三人分文不出,各获得一套装潢好了的住房和一间门面;使我在投资了300多万元后,建成的商住楼办不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销售房子的房款收不回来和不能办证要求退房的购房人逼退房款,有四户已购房屋人因土地使用权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我赔付购房人巨额装潢款;建房融资贷款不能偿还,利息不断增加,讨债之声纷至沓来。现在我已是债台高筑,追债不断。已成了度日维艰,有家难回的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怎么也想不通,一个响应政府号召,积极为家乡建设添砖加瓦的人会落到这样的下场。
2008年09年,我通过两年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了京山县人民政府批准给陈、张、郑三人的用地手续。京山县人民政府不仅没有有执行法院判决撤销批地手续,2010年12月4号京山县人民政府居然公开给他们三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12我又重新起诉,要求政府撤土地使用权证都被驳回了,我今天到荆门去申诉,他们说要等一年以后才能受理。8月30号我去省里上访,省政法委接待的人员说叫我不要做申诉了,不要一生都耗在这上面。说叫我去政府静坐,让政府陪两个钱算了,把材料留下了说他们跟荆门反应,叫我过几天到荆门政法委去,我今天去,荆门政法委说没有收到材料,叫我等他们电话。
2012、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