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法院郭俭院长:
本人沈佩兰,女。2010年8月18日,本人作为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警后不依法履行救助,纵容违法事件发生的行为违法一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贵院依法应在7天内立案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今贵院逾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令人不服!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特写信贵院长希望贵院长履行监督职责,监促贵院立案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再逾期不履行,本人将依法向贵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勿谓言之不预也。
附:身份证复印件
此致
敬礼
写信人:沈佩兰
20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