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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访民袁影对公安局复议答辩书的反驳斥         ★★★
重庆访民袁影对公安局复议答辩书的反驳斥
作者:袁影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05-14 10:21

 

一、被申请人在答辩书的第一项已明确闻明:“袁影对房屋归属权、母亲死亡事件、工伤认定案件等等问题处理不服串致北京中南海上访”。附证据(1)2006年10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建议书,(2)2008年6月8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3)2007年9月8日申请尸体鉴定文书,就以上文书而言那一桩属于你公安机关的管较范筹?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袁影到国家机关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被申请人至今未出示申请人2010年1月22日在永川辖区扰乱共公秩序的相关录音、录像和现场勘笔录,而是出示一些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情况说明书。如:(1)2010年1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京信访工作组说明书,(2)、2010年1月27日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罗明全的说明书,以上说明书属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他不代表组织行为,不具有可操作性。(3)、2010年1月22日北京中南海派出所的训诫书并非交予本人袁影,而是直接交予国家信访总局接济中心。这充分说明训诫书是交予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也就是说是在训诫重庆市人民政府。北京中南海派出所并非与永川区公安机关办理拘留移送手续,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书以及证据材料纯属平空捏造、故意制造争端,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2010年1月27日作出的永公行决字[2010]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纯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是 多人、多次非法关押合法公民,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61.62.67条以及《刑法》第397、399条的规定,故申请人要求永川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作出载决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否则申请人将相关法律文书和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书和证据全部上传到互联网。

  此致

永川区人民政府

附证据:1、国务院法制办建议书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

     3、申请尸体鉴定申请书

 


反驳斥:袁 影

2010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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