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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替夫鸣冤弱女子的血泪控诉,求各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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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替夫鸣冤弱女子的血泪控诉,求各界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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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徐兆杰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07-30 1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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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徐兆杰,女,汉族,系黑龙江省穆棱镇西岗委,身份证号码为:231085197108280761,联系电话:18645311020
被控告人:黑龙江林业中院院长,刑庭李大伟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不按法律开庭审理张国峰案
黑龙江省韦河检察院秦委艳
韦河法院蒋玉斌,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
我的丈夫张国峰(1973年生人),1994年从中国刑警学院毕业后,到穆棱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技术勘查,因工作出色,1996年晋升为副科级侦查员,曾获嘉奖一次、三等功一次.(羁押前曾任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后任交警队副队长兼中队长)。因为2003年6月2日的一场特大火灾改变了张国峰的一生,穆棱林业局扬子江木业公司发生火灾,张国峰负责现场勘查(至今还保存着完整的火灾现场录像光盘)林业公安局局长艾志利为了逃避责任,明确要求张国峰将1000多万的火灾损失修改为30万以下(损失超过30万元是特大火灾,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要付法律责任)。张国峰明确表示不同意,说伪造现场勘查资料,不仅违反警察的职责,还要付法律责任的,我只能实事求是。事后公安局长艾志利违规使用国家赋予他的权力停止了张国峰的工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国峰到中央纪委实名举报,艾志利局长才被迫恢复了张国峰的工作。
2011年10月28日,因王宇的妻子被林业局副局长杨文才殴打一事,张国峰和王宇到公安局治安科报案,治安科长王天奎拒不受理,并说林业局副局长是我的领导不能立案,张国峰和王宇与其理论,王天奎依仗领导的庇护,用水壶仍向王宇,没打着,因水洒在地上,王天奎自己滑倒,摔在地上,王宇想把王天奎扶起来时,其他林业公安民警赶到,(王天奎作为林业公安治安科长对相关的法律应该非常清楚,如果是张国峰和王宇将其打伤,做为被害人他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说明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因当时屋内只有(张国峰、王宇和王天奎),王天奎滑倒后、、、、、、局长艾志利看到了报复张国峰的机会,第一时间通知林业局局长张玉江和牡丹江林业公安局局长王汉兴,于当天晚上就成立了10.28专案组(一个小小的还不知是否构成轻伤的案件,一个本应由治案部门负责处理的案件),并抽掉五个林业公安局(穆棱、绥阳、海林、柴河、地区局)几十人专门收集张国峰的其他犯罪信息(在穆棱各居民区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为10.28专案组组长陈刚的私人手机号),并且当晚就以刑事案件立案并将张国峰、王宇予以刑事拘留还非法搜查张国峰住宅并扣押了张国峰保存的穆棱杨子江木业有限公司特大火灾证据、穆棱林业局工人王春富被殴打致死证据及由当事人先行签名的空白寻问笔录等46页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此证据与张国峰伤害案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穆棱林业公安局扣押后即不随卷移交给苇河检察院,也不退还给张国峰的家属,律师曾申请苇河检察院调取也没能调来,特别是在被提审时张国峰曾提起大火证据一事,办案人员单存友竟说,现在你什么都没有了,看你告啥!这意味着什么?)以上事实说明,张国峰被抓被捕,穆棱林业公安机关并不仅仅是为了王天奎,更深层的原因值得深究,王天奎,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
《刑法》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主观上明知殴打他人的行为能够造成对方伤害,而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而王天奎是自己滑倒的,林业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仅以一份作了三次且前后矛盾的司法鉴定就起诉张国峰、王宇,并冠以“拒不认罪的帽子”是知法犯法,在办案期间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先定罪后鉴定。
还有在公安机关给张国峰添加的另一项罪名是所谓盗窃案中,也是先定罪后报案.2011年11月5日穆棱泉眼河报案其丢失木材,穆棱林业公安局当天立案,然而2011年11月2日以前公安机关就早以为张国峰定罪为盗窃罪并开始收集证据(见公安卷宗泉眼河林场报案材料和送达给史海军、花瑞祥、谭宇斌的询问通知书)。至此张国峰又莫名其妙的以盗窃罪被起诉了,理由是张国峰参与了盗窃伐区剩余物,张国峰即没有参与盗窃,只以张国峰共同犯罪的嫌疑人隋永胜说分给了张国峰钱,而张国峰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却当庭却说是办案人对他恐吓,引供,诱供,还不让看笔录就得签字。在庭审休庭时公诉人员居然违法提审嫌疑人,威逼利诱其按原来的说,不许翻供。就这样证据不清,事实不明的情况下,韦河林业法院强判张国峰八年,不服判决上诉到黑龙江林业中级法院,黑龙江林业局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与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开庭审理将会无法维持韦河地区林业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剥夺张国峰和北京八都律师事务所张毳岚律师当庭质证和对错误判决申辩的权力,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另外自2011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张国峰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单存友等先后变换四个看守所,即2011年10月28日晚将其送至牡丹江铁路第二看守所;10月29日上午送到柴河林业看守所;下午改送到亚布利林业看守所;11月1日又送到苇河林业看守所。在变换看守所的途中,办案人员为其带上脚蹽、两手带手铐大背、头套塑料袋及对他进行踢打,单存友还明确告诉“如不承认将继续更换看守所,就在路上收拾他”, 由于怕他体检时检查出他有心脏病。单存友将他送往看守所时没有给他作过一次体检,交给看守所的体检表均是违造的。
就这样在2012年9月3日张国峰被以轻伤害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盗窃罪判有期徒刑6年5个月,总合刑期8年11个月,决定执行8年!我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律师提交新的证据也不给开庭,在2013年5月9日黑龙江林业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我们的申诉。请问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利?让他们把法律当做报复的工具!在森工林业局权大于法的情况下,法律是什么?司法代表着什么?为了我丈夫的清白,我一直在申诉和控告中,至今无果。
(我丈夫的案子引起过北京《法律与生活》杂志的作者关注,在一审判决时盛学友记者听审了整个过程,把这案件质疑报道在《法律与生活》2012年9月上半月刊名字为《黑龙江林业警察被控伤害盗窃台前幕后》后跟踪报道在2012年10月下半月刊登。)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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