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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乡刘得喜拒作假证被打残 三凶手被纵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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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乡刘得喜拒作假证被打残 三凶手被纵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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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得喜\尹卫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08-15 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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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得喜,男,汉族,56岁,户口在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新雄新村6组,现租住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云门寺居委会新星5组106号。
1999年4月1日下午4时许,我在翻江镇双龙水库返家路中,途经桃林村一维修路段时,看见一辆绿色的五十铃汽车,牌号是c-70266,车上下来三人,拦住我说:“摔在公路的那个小男孩,你给我们证明一下,是他自己摔倒在田里的,不是我们汽车撞倒的,你帮我们作证,我们去请你吃饭、喝酒。”
这时我清楚的知道,他们是要我作假证。我就说:“我没看见,我不知道。”就这样拒绝了。他们马上就开始骂我说:“老家伙,不识相,你不作证,我们打死你。”马上就对我拳打脚踢,打得我晕头转向,口吐鲜血。这时我大声呼救。当地村民听见以后,马上就来了万桂英、胡秋生、李功兰、胡庆平、李兵秋、付秋娥及被撞小孩胡勇的祖父。他们问这是怎么回事,我就告诉了他们的实情。这三人(肖旭朝、黄硕玲、李正国)见事实败露,更加凶狠,拿摇手、钢钎、铁棍狠狠地毒打我。车内还有一位女警察助威喊打:“打!快点打!往死里打。不知好歹的东西!”当时就把我左腿打断,晕死过去了。
碧高学校陈新苗校长路过,见我惨状,立即向翻江派出所和壶天交警队报案。随后交警刘卫军、熊芬到场查看了情况,作出决定说:“你的案件是故意毒打至伤的问题,不是我们所管,我们会把材料移交派出所。”当天晚上就把材料交给了翻江派出所的吴小柏、刘大力。我和撞伤的小孩被送往翻江镇医院治疗。
4月2号,由翻江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廖继梅在翻江卫生院为此案召开了案情分析会议。会议肯定,三凶犯肖旭朝、黄硕玲、李正国是故意伤人罪,三人应承担医药费等,并等候立案处理。当时还写有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有派出所吴小柏、刘大力,湘乡市公路局王朝晖,三凶手,现场证人胡秋生、周连云及卫生院院长和护士长。这些人都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字。因我伤势过重,后转湘乡市人民医院,后又转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三凶犯拒付医疗费用,导致我无钱医治而出院。
2000年7月10日,在湖南医科大学作伤情鉴定,认定是重伤,并至二级伤残。后来,三凶手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把这故意伤人案,改为交通事故,并只按九级伤残赔偿。
我上访至今,却无处申冤。
刘得喜
联系电话:15580206915
记录整理:尹卫和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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