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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赵群珍就遭公安及截访者殴打的报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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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赵群珍就遭公安及截访者殴打的报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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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赵群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7-12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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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报案人:赵群珍,女,1959年5月30日生,汉族,失地失房无居无业人员。2004年4月23日早上以前,居住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红光村7号附39号。2006年2月至今居住在北京市上访村。
犯罪嫌疑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公安局副局长张理国、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公安局花溪街道派出所所长廖昌明、重庆市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程字桥、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张波、袁晓露【另外还有一男一女,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不知他俩是街道的还是派出所的】。
案由:我因“绑架案(非法关押、搜查、殴打、勒索财物)”于2014年3月11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无果,现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再报案。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张理国、廖昌明、程字桥、张波、袁晓露及其另外两人绑架他人案进行立案查处。
一、犯罪嫌疑人张理国、廖昌明、程字桥、张波、袁晓露及其另外两人对报案人赵群珍关押(出于“为阻止他人上访的政治目的”)、搜查、毁灭证据(把我的上访材料拿去用粉碎机粉碎)、殴打、勒索财物(以钱赎人)的犯罪事实。
2014年3月5号9点许,我因“假批文真动迁、谁不服进牢
监(之五)房被拆、地被占、一家四人进牢监,进京喊冤近八年;派生十案告无门———— 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一纸征地假批文”到公安部信访办去信访, 10点许,我到全国妇联信访办去信访,11点许到民政部信访办信访。然后回南站。我在南站20路公交车旁边的斑马线对面,看见廖昌明所长站在斑马线路边等。我说:“所长你好。”廖昌明叫我跟他一起到了他住的金泰绿洲大酒店19楼109号房间,然后就有犯罪嫌疑人张理国、廖昌明、张波、袁晓露一起在9楼吃饭。下午3点许,他们和我一起到全国人大信访办信访。4点许回到宾馆,廖所长叫我回家。我说:“我的事情没办完,能不能等一两天。”廖昌明不同意。我要求:“我把信寄出去明天就和你们一起回家”。 廖昌明说:“这个需要向领导汇报。”我就一直等到晚上,他们也没有给我答复。于是我就找上他们说:“我依法上访信都不让我寄,明天我就不和你们回家了”。我就走出了19楼109号房。我刚走到电梯间,他们全部出来了拦住我不让我走。我说:“我依法上访信都不让我寄,你们太过分了”。到了一楼大门口。我说;“不许跟踪我,我去我住处拿材料拿了就回来”。然后我就向外面走。程字桥和一位司机强行把我拖上他们的车,他们把我押送到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6-3号。他们把我带进一个小房间,对我进行搜身,把我所有身份证明和钱、手机收走。一位工作人员叫我出去,我走到门边,程字桥叫我“不走”。然后进来4个男人对我进行殴打,问我钱全部交出没有,我说:“我全部给收去了”。然后他就把我的包包拿去重新检查,把我的上访材料和日记本一起拿去用粉碎机粉碎。我说:“这是我的上访材料不能粉碎”。他们就继续对我进行殴打。一个人边打边说:“你害死我”“我去给你开单忙了一晚上”。我就说:“我是依法上访”。他就继续对我殴打。他说:“我(‘老子’)都是学法的,这个世界不是你们的,你想赢就赢吗?你还来不来?”我说:“法院人大规定3个月登记一次”。他就继续殴打我。我又说:“最高法院有规定,三个月接谈一次,我有最高法的预约单,是5月13日的。” 程字桥叫来的打手对我说:“哪里有这个规定,老子都是学法的。你还来不来?”我被打得不敢正面回答,只好回答说:“不来了。”该打手对我说:“你再上来,我见到你会打死你。”然后他就叫我用重庆市驻京办事处电话(010-51421906)给家里打电话拿钱来买票,家里说等着。
第二天,我叫他们给我银行卡号我把钱打到他卡上,他们不愿意。然后我就打电话找廖昌明,他说他很忙让我等着。
第三天早上,3个人来接我,驻京办官员叫我家里打钱来买票,如果不打钱就不放我回家。我没有银行卡打不了钱,就叫廖昌明把卡号给家里人发去,最后家里人把(1800元整)打到了廖昌明卡上,我才得以脱离驻京办的非法关押。下午2点多钟到了飞机场,我就找袁晓露把手机给我,我给家里报个平安。我拿过来就报了警:010-83608825(第一次:2014-3-7下午15点33分;第二次:2014-3-7下午16点14分)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接警,我说重庆市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程字桥于3月5号晚上把我带到驻京办进行非法扣押和指挥4个男人对我进行殴打(叫我家里打钱1800元)。警察感到很吃惊,并且说:“等着”。到了4点警察没有来,我就登机回家了。
二、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管辖”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理国、廖昌明、程字桥、张波、袁晓露及其另外两人对报案人赵群珍关押(出于“为阻止他人上访的政治目的”)、搜查、毁灭证据(把我的上访材料拿去用粉碎机粉碎)、殴打、勒索财物(以钱赎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张理国、廖昌明、程字桥、张波、袁晓露及其另外两人对报案人赵群珍关押(出于“为阻止他人上访的政治目的”)、搜查、毁灭证据(把我的上访材料拿去用粉碎机粉碎)、殴打、勒索财物(以钱赎人)的犯罪事实”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再报案。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再报案人:赵群珍
二0一四年六月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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