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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官黄志佳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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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官黄志佳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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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志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12-13 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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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14-12-13 16:5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长周强同志:
本人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官店口人民法庭审判员。
仔细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些许疑问,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有关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商榷。
“意见”的规定,法官薪酬=工资+办案补贴。
+办案补贴如何解释?
对于法官的薪酬是否应该高于一般公务员,我今天不置可否。
如果+办案补贴=办案多的多拿钱,我敢说,天理不容!那不是几个钱的问题,是不发达地区的法官的尊严的问题!
发达地区的法院案件多,法官确实辛苦,为了鼓励办案,按办案补贴计算薪酬好像有理。不发达地区、艰苦地区的法官办案相对较少,但我要说,能够在这些地方工作就不容易了,就像我们官店口法庭,一年热天断水、冬天断水,光找水就不知要操多少心,费多少神,还要克服道路、气候等多方面的诸多困难,案件虽然相对较少,能够因此说我们应该少拿酬薪吗?
+办案补贴=办案多的多拿钱会不会鼓励部分低劣法官无事找事干?甚至做假案?我充分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素质不会低劣到如此令人发指的地步,我也充分相信最高法院未雨绸缪采取相应的饭饭措施,但人性本恶,目前的制度也不是无隙可乘,大量法官被追究,我的担心或许并非杞人忧天。
办案是法官的本职,拿了工资就要办案,有案不办就应该下课。但人民法院是中立机关,“不告不理”,要绝对拒绝唯钱办案的错误导向!
去年,我建议废除不合理的审判绩效考核指标,媒体报道后,高层也有正面应对,湖北法院系统2014年案件数量有所减少,这从某种意义上讲值得庆贺。但《意见》的出台,有可能使以案件数量突出政绩的不合理现象重新抬头,因此,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公开制定该依据的事实依据和会议记录,让人们看看把办案补贴计算薪酬的依据是什么,这一意见是怎么形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解答。
此外,还有意见与最高人民法商榷。
《意见》提出的诸多措施能否试行确实值得打问号。譬如,意见规定:“要积极落实人民法庭机构级别和人民法庭庭长职级,优先从具有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庭可设副庭长”。科级以上法官会心甘情愿去担任人民法庭庭长?如果说要组织部门解决人民法庭庭长的科级待遇,组织部门愿意吗?怎么落实?因此,不是由人民法院一家说了能够作数的事项,由能够解决问题的机关制定或许更加合适,这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商榷。
《意见》中的好多问题都有继续研究和商榷的必要。相信抛砖能够引玉。
提出意见也好,商榷也罢,我的意见不一定妥当。只希望人民法院今后的涉及面较广的任何改革举措多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诚如此,法院幸甚!国家幸甚!
请最高人民法书面答复。
说明:黄志佳联系方式:邮政编码445311 地址:湖北省建始县官店镇官店口社区朝阳路100号
黄志佳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2013年5月11日,向废除不合理的审判绩效考核等制的建议
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
本人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官店口人民法庭审判员
本人建议立即废止目前全国法院系统通行的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内的评估指标多不科学,兹列举几项以说明之:
关于分值较大的结案均衡度,讲究各月结案均衡,均衡度越高则得分越多。“各月结案均衡”,这本来就是天方夜谈。不立案,哪有案可结?要求结案均衡度高,首先要保证收案均衡度高,这做得到吗?法院收案,完全应该是被动的,当事人什么时间有案件需要起诉,法官根本无法把握。就我所在的法庭来说吧,地处边远的山村,外出务工人员多,平时在家的人本来就不多,起诉打官司的少,有时甚至四、五天没有人起诉,但是一到年关,打工回家的人多,发生矛盾的机率高,诉讼案件增多,一天立案五、六件也不算希奇,每月立案如此不均,结案哪里可能均衡呢?
按照现在好多地方的做法,案件的审判员、审判长甚至法庭庭长根本没有签发判决书的权力,一个案件在开庭后宣判以前都要向审管办汇报、向分管副院长请示,在此情况下,当庭宣判谈何容易?
不可否认的是,自2008年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乃至法院内设办案单位的结案均衡度、当庭宣判率已经显著提高。该不是应了一句话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本人不否认,人民法院应该讲究公正与效率。但是,三大诉讼法已经兼顾了公正与效率,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了,完全不必要在法律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去追求法律规定之外的什么指标,撇开法律另搞一套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应该立即废止。
本人建议立即停止全国政法部门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的错误做法。
这几年,许多部门按照法院案件数量的不同给予各法院不同的待遇,譬如,关于经费保障,规定年结案数在一定数目之上的是多少元,在此基线之下的则只能保障多少元,一个法院内部也依葫芦画瓢,按照办案数量的不同给予内设办案单位不同的待遇,甚至规定每办理一个案件给予多少办案经费。为了办案经费,法院之间、内设办案单位之间想方设法抓案源。这几年,全国法院结案数量猛增、几乎各法院、法院各办案单位结案数量猛增,有的单位在短短的几年中,案件数量甚至一翻几倍,上级组织难道不认为这其中有可能有猫溺吗?
人少案多,加上大量必须完成的的非本职工作,中国的法官本来已经疲劳极了,还要求法官为了什么绩效和案件数量呕心沥血,绞尽脑汁,于心何忍?
无法想象:在审判绩效考核和案件数量的沉重压力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将走向何方?
思前想后已经几年,最终决定提出建议。我知道,自己的建议并不一定会被采纳:审判绩效考核制度是从最高人民法院一杆子插下来的,或许用心良苦,以案件定经费的制度的施行与废止又根本不是法院一家说了就能算数,还需要权力机关的督促与协调。
据了解,目前追求法律之外的考核指标,将案件数量与经费挂钩的现象在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村民委员会等各行各业普遍存在,比如公安规定每年破枪案件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个案件给多少经费等等。因此,要扭转不正之风,恐怕要动大功夫,在各行各业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还社会一片清正
在某些领导人眼里,考核指标不达标、案件数量少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听话,不争气,就得靠边站,受处罚;但我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和案件数量而去冒险,不仅问心有愧,风向一变,也得受处罚。基层政法工作者,两头为难。如果能够废止不合时宜的绩效考核制度、停止执行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数的错误做法,也是给办事人员减压,预防腐败,保护基层办事人员。
建议人 黄志佳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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