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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被病友抠伤右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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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易新闻 更新时间:2014-05-03 0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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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专业医院住院治疗,一患者杨某在另一患者张某熟睡期间窜入其病房,抠伤其右眼。张某家人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医院和伤人病患及家人分别担责。历下区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约15万元,杨某与其监护人赔偿6万余元。
清晨传来惊叫 患者意外受伤
2012年秋天,已经显现行为异常的张某被丈夫带到济南某精神疾病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建议住院治疗。
11月1日早上5点,张某在自己的病房睡觉还未醒来,突然病人杨某跑进来,扑向张某,上去就抠她的右眼。猝不及防的张某发出惊恐地尖叫,她右眼眼眶被撕裂,一脸血渍,场面一片混乱。医院的护理人员随后赶到,迅速打120将张某送至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治,省立医院确诊张某右眼球脱臼、眼外肌断裂、视神经撕脱。
抠伤张某的杨某是名28岁的姑娘,也是以“精神分裂症”被该精神疾病医院收治。据其母亲讲,在家的时候,孩子就经常打人、砍人,而且经常打人的眼睛。入院的时候,杨某母亲已经把这些倾向告知医院,医院称不需要家人陪护。
张某从省立医院出院后,为维护张某的权益,张某丈夫诉至历下区法院,要求某精神疾病医院和伤人者与其监护人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亟待多方关爱 赔偿责任三七分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济南某精神疾病医院作为精神病诊疗的专业医院,不仅负有相应的诊疗和护理义务,而且负有确保接受诊疗的精神病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杨某的住院病案中明确记载其病症为有时脱光衣服,用刀砍母亲、打母亲,经常打眼部,故医院对杨某存在的安全隐患是明知的,未尽到精神病医院封闭式管理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张某眼部受伤,其管理上的疏忽与杨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此类事件后,一味的让医院方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对医院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会起到一定的消极影响,故应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而非免除责任。
2013年12月,法院判决济南某精神疾病医院负主要责任,承担70%责任,共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等约15万元;在医院住院期间伤人的杨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6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4/0404/14/9P0A5Q2P00014Q4P.html 2014-04-04 1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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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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