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高庄社区村民,今年六月她告精神病院的官司竟然赢了,并且获得了精神病院十多万元的赔偿款。经过国内媒体报道后,该事件一时成为一个社会热点事件。官司赢了后,案件后续的情况怎么样?吴春霞是怎样看待胜诉的?她现在又在干吗?带着这些问题,2012年10月21日下午,刘飞跃电话采访了吴春霞。以下是访谈全文。
刘飞跃:你好,吴春霞。又和你通话了,你现在还好吗?
吴春霞:还好,我现在正在郑州。
刘飞跃:怎么你又到了郑州?干什么呢?
吴春霞:我正准备向法院递交诉状,要告公安。
刘飞跃:你还在打官司呀!告哪个公安?
吴春霞:告的是周口市公安局和周口市公安局的张晓东。我一定要告他们,一定要向他们讨个说法。
刘飞跃:为什么一定要告他们呢?
吴春霞:2008年就是他们决定对我进行拘留、劳教,并关我到精神病院的。当时是张晓东一路指挥将我送进精神病院的。我被关精神病院后,他们还不让我家人来看我,不让精神病院放我,太恨人了。现在我把精神病院和小桥办事处告赢了,张晓东没受到处理,现在却升官了。
刘飞跃:张晓东升官了?
吴春霞:是的,送我进精神病院时,张晓东是川汇区公安分局蔬菜派出所指导员。这几年来我一直在告他,他却升官了。他现在升成了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治安大队长。你说气人不气人?
刘飞跃:现在这个官司法院受理了吗?请你说说这个官司的前后情况。
吴春霞:我是2012年9月21日向周口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正式提出状告周口市公安局和张晓东的,到现在十多天了周口市中级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下达书面裁定,立案庭只是口头通知不受理。我打了这么多官司有经验,立不立案的期限是七天。既然他们不受理,我现在就到郑州来了,准备向湖南省高级法院递递交诉状。今天时间晚了,我明天去高院递诉状。
刘飞跃:我们今天采访主要是关注你司法维权的情况。首先想请你谈下你的官司是什么时候开始的?都告的是谁?
吴春霞:2008年12月我从河南省精神病院出来,我就开始四处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小桥办事处和周口市公安局非法利用精神病院关押我,这是民事案件。随后不久,我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周口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和劳教我。我一边起诉一边上访,2009年5月,我将材料递交给了周口市纪检委书记杨正超。杨批示周口市公安局解决。一个月后,周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员会撤销了一年前对我的劳教决定。
刘飞跃:等于你一下打了二起官司,官司一开始顺利吗?
吴春霞:2008年奥运会前夕的7月16日,我的离婚官司正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开庭。突然一辆汽车开进法庭内,车上跳下来多名便衣将我推上车带到了蔬菜派出所,我这才知道上公安局干的。当时连法庭庭长报110都不管用,你说他们猖狂不猖狂。到派出所后我先是被拘留十天,7月26日转成了劳教,拘留和劳教我的借口是我扰乱社会秩序。劳教未执行就将我送到了精神病院。
这二起官司开始进行得都不顺利,我先是在川汇区法院起诉,他们不受理。我就上诉到周口市中院,中院撤销了川汇区法院不受理我案的裁定。案子又回到川汇区法院,川汇区驳回了我的起诉。我又上诉到中院,中院又把案子打回到川汇区法院。汇区法院仍然不受理。就这样案子在川汇区法院和周口市中院之间来来回回了六次,中院先后下达了六个裁定。
后来我看不行,就申请川汇区法院回避,最终周口市中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将案子指定到周口市沈丘县法院审理。
刘飞跃:好,先请你介绍下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诉讼的情况。
吴春霞:案子到沈丘县法院后就顺利多了,2011年3月沈丘县法院撤销了周口市公安局对我的拘留决定,我因此获得了1423.3元的国家赔偿。
刘飞跃:现在我们来谈谈你告精神病院、小桥办事处和周口市公安局的民事诉讼,请你介绍下进展情况。
吴春霞:好的,案子开始后,为了不将案子变成行政诉讼,我的律师放弃了起诉公安局,只起诉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小桥办事处。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一审判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我精神损失费等11万多元。2012年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我14.5336万元。现在,这个钱已拿到了。
刘飞跃:你的几起案子都有了不错的结果,这在中国确实很难得。现在你有什么感受?觉得中国的法律管用吗?
吴春霞:感觉打官司就是难,特别是立案难。这几起案子花去了我几年的时间,这正是我一生中的好时光。我活得真是很累,但我没有想放弃,我还要打下去。
2012-10-22
附吴春霞的控告状:
吴春霞强烈要求查处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干警张晓东
草率人命严重违法造假案的法律责任
简要案情
张晓东系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蔬菜派出所指导员,是本案的承办人、负责人。
张晓东与吴春霞原丈夫有亲属关系,由于吴春霞揭露原丈夫采花贼丑闻及家暴离婚案,张晓东的大伯作伪证受到法律制裁,吴春霞多次与张晓东相遇均遭到张晓东的打骂,张晓东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张晓东便借2008年奥运会维稳之机,利用其手中掌握的公安执法权,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编造吴春霞“严重干扰北京市社会秩序”的虚假材料。张晓东指派他人到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无任何法定手续,又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直接将正在开庭的吴春霞非法强行抓走,并于当日中午将吴春霞送进拘留所,执行10天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间张晓东又以同一事实,将吴春霞上报批准劳动教养一年。行政拘留期满后,吴春霞并未获得人身自由,张晓东派人将吴春霞从拘留所二次押回原蔬菜派出所,仍然未向吴春霞出示任何法定手续,在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天。于当晚,张晓东亲自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医院,张晓东并与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签订了“禁止外出、禁止打电话、禁止探视、严防自杀……”限制人身自由的协议书,将吴春霞接受长达132天的非人性强行治疗。由于吴春霞的强烈抗议,最终张晓东给吴春霞办理出院手续。张晓东对吴春霞威胁说:“回去你要是告拘留你,现在你还在劳教期限内,还把你送到精神病医院。”
张晓东严重违法办假案的事实是主观故意过错的铁证
一、张晓东捏造事非,编造虚假材料的事实如下:
1、吴春霞拘留期间,从未走出拘留所半步,张晓东却编造对吴春霞的询问笔录是在周口市川汇区政法委督查室进行的询问;
2、张晓东大肆编造吴春霞“拒绝签字”未送达的法律文书;
3、张晓东拘留吴春霞的理由为“严重干扰北京市的社会秩序”。但收集编造的证明、证人证言却都与“严重干扰北京市社会秩序”无法律关系的材料;
4、故意收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言、证人及单位,编造事过境迁且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5、张晓东指派他人将吴春霞从开庭现场非法强行抓走,及行政拘留10天和一年劳教的决定,该事实都证明了吴春霞没有精神病。对此事实,张晓东是完全心知肚明的。而且张晓东又在没有给吴春霞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又做假证编造吴春霞没有监护人,亲自将吴春霞送进河南省精神病院,又亲自接回,其手段是张晓东 蓄谋已久 、造假伎俩的彻底大暴露!
二、张晓东办案程序完全违法是主观故意过错的铁证
1、张晓东明知与吴春霞有矛盾且存在利害关系,应依法自行回避,张晓东不但不自行回避,反而顶法承担本案的承办人、负责人;
2、处罚前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3、本案所有法律文书都没有送达;
4、将吴春霞从法院开庭现场非法强行抓走到本案结束,张晓东始终未出示任何法定手续及执法证件;
5、同一事实理由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和“一年劳教决定”的重复处罚;
6、张晓东处罚吴春霞的案由为“严重干扰北京市的社会秩序”,但直到本案结束,张晓东始终未提供严重干扰北京市社会秩序的任何事实证据,也没有提供北京市公安局机关的移交材料,在此情况下,张晓东对吴春霞违法作出的处罚明显超越职权管辖、程序严重违法。
三、张晓东使用法律错误,明显系主观故意过错
张晓东身为派出所的指导员,理应严格依法办案,但张晓东作出处罚决定时,只表述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但该法第二十三条有两款规定,而且第一款又有(五)项法定条件,对此,张晓东应依照规定明确表述其使用该法第二十三条的何款、何项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但张晓东却没有明确表述。因此,很难证明张晓东作出处罚决定使用法律的准确性,应属张晓东使用法律错误。张晓东之所以玩弄法术,其目的是为掩盖造假案的举证责任及其行政行为举证不为导致败诉的后果。
综上所述,张晓东藐视法律规定、玩弄法术、滥用职权、官报私仇造假案,将吴春霞非法拘留10日、非法劳教及132天非人性的精神病的强行治疗,其主观故意过错、严重违法办假案的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确凿,并由法院判决书和撤销劳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所证实,而且又没有给吴春霞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亲自将吴春霞送进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又亲自接回。故应依法追究张晓东主观故意、严重违法办假案的法律责任!
但令人不解的是:周口市公安局面对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于不顾,却认定张晓东造假办案不属于“主观过错”为由,不追究张晓东造假办案的法律责任,反而提拔重用。
对此吴春霞强烈质疑:请问周口市公安局本案造假办案、主观过错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张晓东!难到属于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属于河南省周口市政法委……、还是属于河南省周口市……?再请问周口市公安局张晓东主办本案其程序从头到尾完全违法,你们认定张晓东不属于“主观过错”,应是哪一级部门及何人授意张晓东程序完全违法办假案呢?如果无人授意张晓东违法办假案的话,其认定张晓东不属于主观故意过错违法办假案又该作何解释?其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为彰显法律尊严,不严肃查处张晓东等人造假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不还吴春霞政治上的清白,吴春霞决不息诉罢访!!!
此 致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评论
受害当事人:吴春霞
2012年10月6日
回目录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