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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玉吕延华进京维权遭街道办拦截         ★★★
杨华玉吕延华进京维权遭街道办拦截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5-12-23 21:30
【民生观察2025年12月23日消息】近日,重庆维权访民杨华玉、吕延华购买火车票欲前往北京维权,结果当天遭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平安办工作人员谭兵,带领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的暴力拦截。随后二人对上述相关违法人员发起实名控告。

杨华玉,女,住重庆市巴南区渝新村1号;吕延华,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珠江路24。

杨华玉、吕延华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及合法出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非法剥夺或限制。

二人于2025年12月22日通过铁路官方合法渠道购买,当日16:07从重庆北站发往北京西站的D4次列车车票(杨华玉座位:07车12B号;吕延华座位:07车12A号;票价均为291.0元;订单号:E0W0171884),出行目的合法正当,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

当日,二人按日常正常路线前往重庆北站乘车,行至重棉六厂家属区杨华玉住家楼下时,遭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平安办工作人员谭兵,带领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的暴力拦截。

谭兵等人自始至终未出示任何合法执法证件、无法定执法授权依据、未出具任何书面执法文书,当场实施肢体推搡、围堵阻挡、拉扯衣物等非法手段,强行限制二人通行,直接导致二人错过列车发车时间,无法按时乘坐该趟列车,人身自由权、合法出行权遭受严重侵害。

上述事实,可由事发地周边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二人依法向公安局刑侦局申请调取核查。

谭兵系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平安办工作人员,该岗位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拦截公民正常通行的法定执法权限,其牵头实施的暴力拦截行为已触犯多项法律规定,具体法律适用依据如下:

1.侵害宪法基本权利

谭兵等人的暴力拦截、强行限制通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之规定,直接侵害控告人人身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属于严重违宪侵权行为。

2.涉嫌行政违法(双重违法,应合并处罚)

(1)谭兵等人无执法权非法拦截杨华玉、吕延华,直接导致二人无法正常乘坐列车,扰乱铁路交通出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之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

(2)谭兵等人采取肢体推搡、围堵阻挡、拉扯衣物等手段,公然追逐、拦截杨华玉、吕延华,滋扰二人正常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之规定,另行构成行政违法,应依法合并处罚。

3.涉嫌刑事犯罪(精准关联入罪标准+司法解释)

(1)若经调查核实,谭兵等人存在多次拦截杨华玉、吕延华,持械拦截、推搡拉扯致二人轻微伤以上伤情,或造成现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之规定,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及第六条“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若经调查核实,谭兵等人以围堵、拦截、拉扯等手段非法剥夺杨华玉、吕延华的人身自由,单次持续时间达四小时以上或累计达十二小时以上,或存在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之规定,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谭兵等人因过错非法限制杨华玉、吕延华的行动自由、侵害二人合法出行权利,造成二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谭兵等人应连带承担赔偿杨华玉、吕延华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合理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谭兵等人无任何法定依据,滥用职务便利(谭兵)纠集人员实施暴力拦截,严重侵犯杨华玉、吕延华的宪法及法律赋予的人身自由、合法出行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已涉嫌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同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华玉、吕延华二人已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向公安局刑侦局提出控告,恳请贵机关全面调查核实本案事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处理,支持二人的全部控告请求。

杨华玉电话:15902323714
吕延华电话:13452946580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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