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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英案辨护人拍照取证被拉扯出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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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5-12-17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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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2025年12月17日消息】近日,吉林四平维权访民郭宏英“寻畔滋事”一案在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检方大搞乌龙、开庭前称遗失重要证据。开庭时,为保存重要“证据”,辩护律师王炜被法警强行拉扯出法庭。郭宏英案于2025年9月17日、12月8日、12月9日、12月11日、12月15日,已进行五次庭审。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将于12月18日、19日、23日继续开庭。
郭宏英自2024年10月13日在北京被绑架押到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30日被逮捕,至今已经羁押十三、四个月了。
辩护人满宗礼认为郭宏英已经是严重超期羁押!
满宗礼已经于2025年11月23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厚国邮寄提交了《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邮件号为XA38450673811,查询显示2025年11月25日【前台、值班】代收,没有答复!
2025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郭宏英高举双手,向法庭控告220695号法警给被告人戴手铐过紧,都抠肉里去!这个法警是报复、残害被告人!审判长却说“你认为有危险性就可以不去掉”!导致辩护人及旁听人员的抗议!
辩护人王炜拍照取证,遭到审判长及法警强制删除,随后王炜被法警强行拉扯出去,导致休庭!
满宗礼表示,鉴于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超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故,请法庭立即对无罪的被告人郭宏英作出《解除对被告人郭宏英的强制措施》
如果法庭不解除对被告人郭宏英的强制措施,请法官用法条说话,请法庭出具书面答复!否则,请求回避合议庭!请院长出庭!
附郭宏英案庭审简况:
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庄严的法庭上,在上演“群魔乱舞”!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25)吉0303刑初84号郭宏英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一、四平市公检法没有管辖权。
被告人郭宏英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住(抓捕时)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涉案事发地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监狱。四平市铁东区公检法都没有管辖权!
二、“报案人即办案人”,本质就是诬告陷害!
《受案登记表》显示“匿名”,可预留报案人的手机号〔18543411616〕却是受案部门负责人“崔忠岭”的,“报案人即办案人”,这是滥用职权,是诬告陷害!
三、本案是“治安管理大队”办理的,行政主体不适格。
本案《讯问笔录》显示的办案人是“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的王红卫、叶拳宇”,《起诉意见书》文号显示的也是“治安管理大队”。
“治安管理大队”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大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政主体不适格。“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办理本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刑事案件不移交罪】!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和审理本案是法官都是“同案犯”!
四、郭宏英没有犯罪事实。
本案就算是“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或者是“公主岭市公安局”,或者是“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办理的,《起诉书》第1页下数第2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5年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公安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也没有“郭宏英犯罪的证据”!故,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
就以上三点:
〔1〕“报案人即办案人”——案件来源不合法,是滥用职权;
〔2〕“治安管理大队”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主体不适格;
〔3〕《起诉书》“退回侦查机关”——没有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不能立案,更不能审判!可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却“提起公诉”,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不但“立案”了,还正在“审判”!
被告人、辩护人强烈要求“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辩护人并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邮寄提交了《申请书》,法官就是不许“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五、检察官、法官都扰乱法庭秩序!
本案在2025年9月17日庭审后,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法院同意。可公诉机关提交的却是《变更起诉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变更起诉决定书》不符合本法条延期审理的三项规定。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变更起诉决定书》要求延期审理,程序违法,扰乱了法庭秩序!这是其一;
其二,在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卷里,突然出现了一份“2025年9月22日”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作出的关于《受案登记表》崔忠岭预留手机号的《情况说明》。在公诉机关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这份《情况说明》是非法的,再次扰乱了法庭秩序;
其三,法院不许辩护人复制案卷,导致庭审时法警来回穿梭于公诉席、被告席和辩护席之间,旁听者来回走动,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那么,“法警来回穿梭于公诉席、被告席和辩护席之间”,这就是扰乱法庭秩序!
其四、在2025年10月9日上午的庭审时,在11时15分左右,当辩护人满宗礼刚开始质证发言,面对审判长,坐在被告人旁边的法警却突然起立回身对着旁听者“维护法庭秩序”,打断了辩护人满宗礼的质证发言!法警在没有审判长指令的情况下“维护法庭秩序”,是“扰乱法庭秩序”!
故,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庄严的法庭”上,正在进行
〔1〕“案件来源不合法”;
〔2〕四平市铁东区公检法都没有管辖权;
〔3〕办案人行政主体不适格;
〔4〕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
〔5〕检察官、法官都扰乱法庭秩序;
〔6〕法警扰乱法庭秩序;
〔7〕“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一个也不出庭的审理,这是名副其实的“群魔乱舞”!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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