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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南宁市都爱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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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民生编辑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12-01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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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都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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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女 |
年龄:不详 |
籍贯: 广西南宁 |
受难者单位、职业 |
南宁市合成纤维厂下岗女工 |
案件发生地 |
南宁 |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
南宁市合成纤维厂 |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
1996年8月 |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
被关了十五天 |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
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 |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
不服鉴定 |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
几个护士进来,将她按倒在没有枕头的床上,把她双手双脚绑起来,又打了一针,她顿感头晕目眩,昏睡过去…… |
有否联络方式 |
无 |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8月中旬的一个星期天,晚上7点多,她去了厂书记家。书记带着几个保卫科的人来了,科长说:“你别吵事呵!”。
过了一个星期,都爱萍又去厂办问上岗的事。厂办秘书说:“你们科长在消防班等你,想跟你谈谈。”到了消防班,科长和消防班班长跟她东拉西扯了一个多钟头,这时走进几个陌生人,都爱萍以为他们找科长,便想退出去。一男子突然抓住了她的手,迅速反扭到后背。“你们要干什么?”几个陌生人不说话,掏出白带子将她捆了起来,推着她上了停在门外的一辆救护车。 一干人将她押进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
2000年3月底,她的代理人———70多岁的母亲拿了一封信给她,是法院的裁定书。庭还没开,法院就已判案了。法院认为,原告都爱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病司法技术鉴定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情感性精神病(躁狂症),目前处于未完全缓解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都爱萍的起诉。 |
案件来源: 家庭与生活报http://homelife.scol.com.cn/2002/03/26/14415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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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时间:2009-12-13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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