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上海徐为 |
|
|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7-10-09 19:06 |
| |

姓名:徐为
|
性别: 男 |
年龄:51 |
籍贯:上海 |
受难者单位、职业 |
曾海外务工、当过翻译 |
案件发生地 |
上海闽行区 |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
父亲、哥哥、居委会 |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
第一次2001年
第二次2003年7月12日 |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
第一次2002年
第二次2017年9月27日 |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
上海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闽行区青春精神病康复院 |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
2012年11月上海普陀区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残留期。
2017年7月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了对徐为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病情缓解,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
多次自救逃跑未遂,被关精神病院14年 |
有否联络方式 |
|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2001年徐为被父亲被送到上海市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理由是徐为留澳居住证申请被拒,其被遣送回国后,一直打电话向澳大利亚移民局投诉,甚至打算到澳大利亚大使馆申诉。徐为的父亲、大哥据此认为他有精神病。他被送进上海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后,中心诊断他患有精神分裂症。
2002年上海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医生认为徐为可出院。回家后,他不满所做的翻译工作待遇而辞职。为此父亲与之争吵。争吵过程中,他的指甲划伤父亲,父亲因此打算将其送回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但被中心拒接。
2003年徐为被父亲与居委会送进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
2011年徐为和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认识女友,一起逃出精神病院。但在上海南站被医院抓获送回。
其后,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表示多次联系徐为大哥接徐为出院,但徐兄表示拒绝。
2012年11月徐为联系律师,尝试通过变更监护人的方式出院,结果败诉。上海普陀区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徐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残留期。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13年5月6日徐为委托律师杨卫华以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将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和徐兴起诉至上海闵行区法院。
2015年4月海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为败诉。法院认为,“徐为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不适用《精神卫生法》关于‘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的规定。
2016年下半年律师杨卫华以徐母申请判定徐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为案由诉讼,得到了上海普陀区法院受理。
2017年7月6日徐为获得评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表示徐为可以随时出院。
2017年9月27日徐为出院。 |
案件来源:《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第六十二期)
http://aaa.aetdhfjgk.cf/a/lanmu31/shanghai/20140819/10663.html
|
收集时间:2017年10月8日星期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