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袁志英,女,现年46岁,住永川区
控告人:袁影,女,现年50岁,住重庆市永川区桂花路74号2-3-4,电话:13228613646
被控告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直接责任人鸳鸯派出所刘所长
控告事项:
控告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局鸳鸯派出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乱抓乱捕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并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2009年7月5日中午(星期日),渝北区公安局鸳鸯派出所刘所长带领干警赴永川区中山路派出所,一同到袁志英的住所。五人中无一人出示执行证件,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就将其袁志英带至渝北区看守所,故请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渝北区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如果袁志英属于追捕在逃的情形,那也只是案发地公安机关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协作手续和寄押移交手续,那怎么会是你渝北区公安局?为什么长时间羁押在渝北区看守所?这一情况控告人于2009年7月10日已向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投诉,据看守所称:是凭逮捕证收押的。那么袁志英如果是通缉在逃人员,也应该是凭通缉令羁押,怎么会使用逮捕证呢?假如是逮捕证的话,又怎么不送达一份给家属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所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据此规定渝北区公安局完全属故意违法。
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5条的规定: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好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据此规定,控告人要问:渝北区公安局是协作地公安机关吗?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控告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办案规则》第382条(5项、10项)、第385条、第389条的规定,特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请求即时查处处理,并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附证据:1、控告状
2、湘龙检刑诉[2008]156号起诉书
3、申诉状
4、家庭关系证明书
5、母亲骨灰盒存放单
6、离婚协议书
7、要求复印判决书的申请
8、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
10、失业证
控告人:袁志英
控告人:袁影
2009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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