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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刘小平对深圳市中级法院等的控告信         ★★★
深圳市民刘小平对深圳市中级法院等的控告信
作者:刘小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07-15 23:28

控告人:刘小平、女、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侨城东街14栋403

 

        身份证号码:441722710719012、           电话:26609017

 

被控告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邓基联

 

被控告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胡鹰

 

被控告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詹旭伟

 

被控告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赵宏伟、电话:13713857352

 

请求事项: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邓基联、胡鹰、詹旭伟、赵宏伟涉嫌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6年1月10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5)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38号,2005年12月8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要求被执行人黎海支付从2001年10月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损失(按每月人民币5000元),支付受理费人民币8660元。因被控告人的渎职行为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从2006年1月24日发出的执行令至2009年6月28日为止,都没有为控告人追回判决生效的执行款项,使控告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控告人多次上访都得不到解决,执行法官赵宏伟说要等领导批示才有法执行,该案一拖就是两三年,被执行人黎海强行霸占该房屋,并违法收取房屋的租金,根据法院执行的有关规定应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黎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但四被控告人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使被执行人黎海逍遥法外,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执行的房屋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信宜新村6号房屋(土地编号为原黄家庄规划平面图第9号地块),执行法院应该在申请执行三个月之内将房屋收回交还给控告人。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领导及执行法官没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告人于2009年6月29日问赵宏伟法官执行情况,赵宏伟回答说: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负责处理,我没有办法处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没有及时处理已构成渎职行为,应该依法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四被控告人触犯了刑法《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四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目的。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刘小平

 

                              

 

                                                 2009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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