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廖家管理处陈家村小组的村民陈金秀,我请求媒体披露新余市检察院(下称新余中检),充当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下称市局渝水分局)随意抄家抓人的保护伞,控制受害人上访,事实真相。
一、新余中检充当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随意抄家抓人的保护伞的真实经过
2008年3月4日上午,渝水分局来一百多名警察把我家围住,破门抄家抓我,未抓到,村民掩护我逃到外地,我家的房子大小房间36间,全部抄了一遍,破坏三条门,抄走现金27000元,(附书证1)。我于2008年6月11日向新余中检控告渝水分局非法抄家,新余中检反侵权局刘云局长办理该案,几个月后我经常摧他该案结果,他说工作忙,以碰不上领导汇报案情为借口,一直拖到2009年3月17日电话说,要我再写书面要求给领导,当时我说已给了你院书面控告,立案都10个月之久,他说这是领导的意思。无法,我又于同年3月24日给蔡检察长书面报告,(附书证2)。同年4月7日我又找他,他说公安没违法,不会给你书面结果,你又能怎样,给你了,你会告到北京去,后我又找他苦苦相求几十次,还是一样的说法,立案至今15个多月之久,我跑新余中检二百次以上要书面结论,就是不给。
二、新余中检蔡检察长明目张胆搞司法腐败欺压受害人
1、公民的人权物权遭到腐败份子的侵害,人民检察官有义务为公民主持公道,有义务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人权物权,可是我为此案从立案至今跑新余中检二百多次,时间已有450天之久 ,按法律规定,办案期45天,连执法基本义务都不履行,新余市中检还会有什么作为吗?
2、按法律规定,①抄家要出示搜查令,抄没的财产要当事人签字。②抓人要出示逮捕证,并要当事人签字,③渝水分局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这明显是滥用职权。④抄走27000元现金至今未归还我,损害我的财产12600元至今没有说法。⑤渝水分局滥用职权,非法抄家抓人行为,已构成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该条明确阐述,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新余中检明知,市局渝水分局是滥用职权,非法抄家抓人是违法,不但不追究市局渝水分局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检察长还公开当他们的保护伞,欺压受害人,控制受害人上访,要受害人的冤案石沉大海,为什么他会这么做呢?只有两种解释:①市局渝水分局某些领导的后台是江西省高级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他们之间搞权力交易。②就是金钱交易,检察长目无党纪国法,明目张胆搞司法腐败。
4、身为检察长作出损害民生的行为,在他心目中只有以权代法,有这样的检察长,新余的司法环境会是怎么样?可想而知,新余公民的人权物权能有安全保障吗?我请求媒体披露司法腐败分子的事实真相,呼于政府按党纪国法,处理司法腐败份子,还受害人的人权物权。
受害请求人:陈金秀
电 话:13507906613
2009年9月8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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