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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夏国英控告信访局徇私枉法终结信访         ★★★
湖南省邵阳市夏国英控告信访局徇私枉法终结信访
作者:夏国英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9-18 21:33
控告人;夏国英,女,75岁,汉族 ,出生1939年4月11日;身份证号码;4305031939041112x
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西北路2号
联系电话;13036722628
被控告人;贺利平,女,党员,职务 信访局局长,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信访局局长【玩忽职守,虚假报告终结,徇私枉法罪】
第三报告人,许俊明,男,党员,职务,信访局复核办,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信访【玩忽职守,虚假报告终结,徇私枉法罪】
请求事项;
1.请求重新复核认定邵阳市人民政府【邵政信核字(2012)11号】信访终结虚假报告。
    2.请求上级领导责令控告人;依老工伤统筹管理政策;落实我
的工伤待遇;或责令被告人自行统筹解决我的工伤待遇。
    3.请求上级领导责令被控告人将我的养老保险由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改为城镇职工参保,并退还我不应由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6614
元,再补发差额。
4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5,依法对控告人的多年信访差旅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进行补偿。  
事实与理由:
  1969年我经劳动部门安排进入原邵阳市贸易公司(现棉麻茶土产总公司,隶属于邵阳市供销社)弹花厂橡胶车间工作,从事橡胶草鞋加工,1972年被编入五七连。1973年11月3日,在正常上班切割废旧汽车轮胎时,机床链条突然发生故障,我被高速旋转的100多斤重的轮胎飞出打中胸部,整个身子连同轮胎的惯性飞离机床一米多远,碰击在墙壁上堕地,当即晕死过去。厂里将不省人事的我送到地区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我胸部内伤严重需住院治疗,然厂领导朱大东等竟以五七连没有医疗资金为由拒绝医生提出的住院治疗要求,而要求医生只能开药让我在家服治。由于我的伤病没得到系统救治,我口吐鲜血、卧床不起,74年年底伤情恶化,生命垂危时刻,幸在亲朋的资助下,经住院救治,近两月才保住生命,但失去最佳治疗时期,落下了双目失明,体质虚弱,严重后遗症,一直在家养伤,日常生活需他人照理。我受伤后,单位承认属公伤,报销了一些医药费。但没给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鉴定,也没有做出伤后工作安排,医疗和生活处理。本人一直没有享受公伤待遇。
1981年经市政府决定五七连全部成员都转为大集体,单位将我排除在外。1992年我家人从单位会计废弃的纸堆里找出了我当年报销过的工伤医疗发票,并开始上访,得副市长龚佳禾两次批复,公司领导才于1996年3月作出每月发给我80元生活费的决定。1996年元月3日经市政府市政函字(1996)1号决定,五七连全部职工享受全民退休人员待遇,并和全民职工一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唯独我因工负伤职工排除在外,给予发放生活费的待遇。“五七”连全体人员83人转大集,办理退休,(总共职工84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每次都排除我一人。其原因并不是第三人所诡辩的我未及时获信息所致,而是第三人的渎职和遗弃所致。由于上访我的正当诉求,得到上级领导的正义关注,然而第三人却编报虚假材料和理由为自己开脱,欺骗上级机关,导致上级的决定跟着发生连锁错误。使得我的工伤问题41年久拖不决,冤屈深重,受害凄惨。
2013年11月19日,我终于等来了2012年10月30号的邵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复核作出的关于夏国英信访《邵政信核字(2012)11号】》的答复”。该答复不仅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失实,而且还明显反映出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理由如下:
    一、该答复第一页认定的基本事实失实:
    1、我不是负伤离岗:(1)我不是其轻描淡写的负伤,而是典型的工伤。(2)我不是主动离岗,而是单位拒绝按我工伤致残后的身体状况重新安排适当工作导致不能上岗,实质是单位对伤残职工的遗弃。
2、我未转大集体以及后来末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因,不是我“因负伤离岗的原因未获知信息”。而是单位为摆脱伤残包袱的我而故意瞒报并故意不通知我所致,我住在单位附近从未搬家,我卧床在家单位是知道的,单位不存在任何通知不到我的理由,漏报漏转漏办的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
3,明明是严重的工伤事故,却轻描淡写的说是划伤(我有医院的医疗发票证明重伤。
4,依据信访复核答复1995年给予了我5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是虚假的,没有任何依据和手续。
5,依据信访复核答复认定我是临时工是违法逃避责任,严重的违反劳动法的事实依据。
6,没有依据终结复核条例,没有举行任何听证,审查,评查等。
    二、该答复第三页关于工伤待遇的答复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1、该答复认定“夏国英符合老工伤统筹管理纳入条件,但至今未纳入。这一认定明显反映出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未尽监督之责和未尽统筹之责,未尽监督之责: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作为工伤保险的执法机关,对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纳入老工伤统筹所需费用有稽查监督之责;即使我单位确无力支付相关费用,但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作为掌握老工伤统筹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理应在社会统筹或政府统筹资金范围内解决我历史遗留的工伤问题。
    2、该答复关于“夏国英的工伤认定已不能受理”的答复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该答复明显违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我的工伤虽发生在四十年前,但我一直没有放弃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导致本案久拖不结的责任应完全由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和第三人承担。该答复适用的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工伤保脸条例》的下位规范,并且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答复根据省劳动厅作出的答复是无效的。且即使依省劳动厅的意见,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也并不能得出本案不能受理的结论,因为该意见规定的是本案应按1996年9月30日之前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该答复第二页关于“养老保险政策适用”的答复,明显反映了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由于认定事实失实,导致适用政策错误,最终导致行政乱作为。
    1997年根据孔令志市长的指示和邵阳市政府市政函宇(1996)号决定:五七连全部职工和全民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然由于我在1981年时未能转为大集体,故五七连84人唯独我一人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按照市委副书记魏太平“要求劳动局认真研究做特殊个案处理”的批示,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研究同意作特殊情况照顾和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然而实际上对我是怎样照顾解决的呢?却是将我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险,并要我自己缴纳了6614元的养老保险金。这是明显违背事实和违背政策的。
如前所述,我在81年未转为大集体,是由于单位和主管机关渎职和遗弃所造成的,责任理应由第三人全部承担,而不应由我一个权益的受害者来买单。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应该照顾的是我作为工伤致残而有功于单位的情节,和我作为权益长期受损害的受害者的情节;应该研究的是怎样恢复由于第三人的渎职而导致的不平衡,还我哪怕迟到的正义。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理应适用的政策不是《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对我不能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而应和五七连其他83位职工一样统一按邵阳市政府市政府函字(1996)1号决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退还我不应由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6614元,再补齐差额。
综上所述,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作为管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行政机关,该作为却不作为或乱作为;第三人一而再再而三漠视甚至侵害我的正当权益,不报我的工伤,不鉴定我的伤残,不报销我的医药费,停发我伤后工资,不重新安排我适当的工作,不按政策给我转大集体,不按政策给我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特提出前列请求事宜,恳请领导予以监督并责令责任单位落实解决。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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