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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张赞宁教授:公安部门设立的精神病院应全部取缔         ★★★
专访张赞宁教授:公安部门设立的精神病院应全部取缔
作者:柳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09-03 11:51

张赞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东南大学法学教授,早在八十年代就成了誉享全国的著名律师,卫生法学的学科领头人。他创立的“三分”法学理论体系至今仍有深刻影响。曾应邀走进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全国著名大学讲课,向法学学生和教师们讲授自己的重要研究成果,还曾应邀赴中南海作过报告。2009年,他以民主建国会会员的名义提出《公民权利保障和精神病人权利保护提案》至今已三年时间,日前,《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编辑就公民权利保障和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专门采访了张教授。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您好,张教授,就当前国内所出现的很多“被精神病”事件这种现象,您能否谈谈您的看法?

张赞宁教授:现在媒体暴露出来了很多“被精神病”的问题,但这只是冰山的一角,没有暴露的问题还很多。“被精神病”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精神病问题不被制止,那么我们每个人都不安全,每一个人随时都可能被精神病。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就是:杨佳案,杨佳被抓起来以后,当天杨佳的母亲就失踪了,后来才知道被关在了公安机关自己办的一个精神病医院里,而且还改了名字。目的很明显,就是防止杨佳请律师。这样律师就没有办法找到杨佳的母亲,为杨佳做有效的辩护。这样形成的形势就是公检法司四家打杨佳一个人,那杨佳就肯定死定了!因此,杨佳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杨佳母亲被精神病,这个事件影响比杨佳案件更大。

还有很多维权人士、上访人员被精神病的问题,主要就是规避法律,因为如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通过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样的合法的程序,才能限制人身自由,但通过“被精神病”这种途径就会避开合法的程序来随时随地限制人身自由。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这使我们国家变成一个大的监狱,完全是脱离法律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从立法角度如何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

张赞宁教授:当前,就我国现状来说,精神病人的权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该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这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原因,有很多精神病人及其家属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二是精神病人犯罪应该做精神病鉴定,依照鉴定结果来定刑。

在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被判处死刑或20年以上的刑罚,就必须做精神病鉴定。或者只要法院、检察院、律师以及包括当事人本人在内的任何一方,提出精神病鉴定这个问题的都应该做鉴定。典型案例是邱兴华案件,邱兴华的律师当时提出精神病鉴定,但是没有采纳,并且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前三天的时间,匆匆忙忙的把邱兴华枪毙了。表面看,可能确实能起到一时的“稳定”效果。但从全局和长远看,由于这么做破坏的是整个法制,它必将使中国司法失信于民,又一次重复了“以案废法”的低级错误,其负面效应是极为惨重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您认为,国内当前关于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的欠缺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张赞宁教授:精神病的鉴定是个很大的问题,有些仅仅根据个人主观意志或者外界的压力来鉴定。有些案件的鉴定竟然能鉴定出完全不同的两个结论,比如南京有一个案例,进行了五次鉴定,结论都不一样,有两次居然出现完全相反的结论:一次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另一次是无行为能力人。最后此案按照限制行为能力人来判决,事实上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完全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最后的结果完全是受到外界的压力做出的。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该客观,不能受外界的压力,特别象邱兴华这类案件,必须实事求是进行客观的鉴定。

立法上就此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应结合联合国的一些立法,使其更加人性化。当前有个规定是:“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的人就是精神病”,这个规定太荒唐了,哪有正常人承认自己有精神病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遏制“被精神病”,应如何入手,比如在立法方面以及政府和司法部门、卫生部门,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做些什么?

张赞宁教授:主要靠立法,首先明令禁止公安部门设立精神病院,取缔非卫生部门设立的精神病院,公安部门设立精神病院的目的是要抓人、关人方便,因此应全部取缔;

二是精神病鉴定的立法,对精神病人的豁免权;

三是精神病的收治也应该加强立法;

四是从刑事立法上也要有跟进,应修改刑法,对无精神病而以精神病收治应当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制裁,并且要从重处罚。

从政府来说:加大对精神病治疗的投入,对重型精神病人应该完全免费治疗;且政府对精神病人治疗的投入应该公开透明。

卫生部门需要做的:充分考虑《夏威夷宣言》对精神病人的普世原则,医生不能利用职权对没有精神病的人进行治疗;法律上也应该保护医生的权利义务;加强精神科医生的培训。

司法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律程序办案。

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应该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应该创造条件让精神病人得到基本的尊重和善待。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您能否谈谈您对精神卫生立法的建议?

张赞宁教授:当前亟需出台的精神卫生立法,建议应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确定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全额免费治疗。

2、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应充分考虑与《夏威夷宣言》等国际的普世原则接轨。

3、明确规定精神病人治疗的自愿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

4、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还应包括对精神病人的司法豁免,治疗、教育、就业、不受歧视和隐私权保护等。

5、将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仅限制在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并在经过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亲属的同意。

6、应明确规定,禁止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精神病治疗。精神病科医生不能利用职权对任何个人滥施治疗;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与个人均无权要求医生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的精神病治疗,凡有病人或第三者的要求违反科学或道德原则的要求,精神病科医生应予拒绝合作。

7、应明确规定精神病医院的硬件与软件设施,以及管理规范。

8、确定精神科医师的资格,再教育培训等,以及对精神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标准。

9、禁止非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精神病医院,尤其应禁止权力机关设立精神病医院和收治任何病人。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取缔。

10、修改刑法,在刑法中增设非法设立监狱罪罪状和增设对无精神病的人故意以精神病进行强制治疗的刑事犯罪条文,或者在绑架罪的条文下增设一款:一旦查明有对没有精神病的人故意采用强迫精神病治疗行为的责任人,应按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对非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精神病医院,或者变相设立精神病医院的,一律以非法设立监狱罪论处。

11、确立精神疾病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标准与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鉴于邱兴华案的教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鉴定除了可由侦查、检察、法院提起外,还应当规定在非诉讼案件中,可以由患者本人、监护人、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提起;在诉讼案件中,凡有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精神鉴定申请的,侦查、检察、法院机关必须准许。

12、确定精神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13、对精神病人作案的受害者,查明作案者的监护人无赔偿能力的实行国家救济制度等。

(采访整理: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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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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