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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律师建议保护医护人员健康获卫生部回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12-05 14:27

2011年9月11日,公益律师刘巍和翟振锋二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寄送了一封建议信,建议修改《职业病目录》,保护接触抗肿瘤化疗药物的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劳工权利。2011年11月29日得到卫生部积极回应。

源起:医护人员工伤第一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护士白淑芬,因为从事抗肿瘤药物的配置工作,工作单位没有给白淑芬相应的安全保障设备。在从事该项工作一年后,因为过多的药物粉尘吸入体内,多种疾病显现出来。自2011年4月始,白淑芬开始工伤维权,但屡遭挫败,因为《职业病目录中》没有相应的病种。

2011年5月18日白淑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劳动仲裁中心,申诉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其在工作中接触抗肿瘤化疗药物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中心称该当事人的情况属于职业病认定范畴,可以到职业病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2011年5月25日,由劳动仲裁中心安排,白淑芬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认定部门要求职业病认定,医生称因为国家对此类问题没有认定标准不属于认定的范畴,所以不能受理并诊断。

无奈之下,2011年7月8日,白淑芬以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分院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到石景山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分院违法,并对白淑芬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至今法院没有下判决。

“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白淑芬所受到的伤害属于职业病认定的范围,《职业病目录》中没有抗肿瘤药物所受到的伤害病种,因此职业病认定部门拒绝出职业病认定。”代理律师翟振锋说。

建议信主要建议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应惠及社会所有成员,但因为制定时的限制,造成属于职业病范围的受害者却不能依法获得赔偿。

二位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立即加强全国各级医院对医护人员在接触抗肿瘤化疗药物中的防护措施管理;

2、尽快修改职业病目录,以使得受到伤害的医护人员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3、尽快制定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卫生与安全作业规范。

2011年11月29日,代理人刘巍得到了卫生部的回复。

回复主要有二点:

一、针对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抗肿瘤药物所受到的伤害纳入《职业病目录》的建议,卫生部将在会同相关部门调整职业病目录时,一并研究论证。

二、针对提高医护人员工作安全措施建议,卫生部将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医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与管理工作,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议信致信人对卫生部回复的意见:

律师翟振锋认为,希望卫生部能够尽快将《职业病目录》的修定纳入日程,以使得受到职业病侵害的人员能够尽快得到相应的赔付,以减少受工伤伤害人员维权的成本。以便建立良好的劳工环境。

代理人刘巍认为,卫生部的回应态度积极。立法部门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时,受其客观情况的影响,有其认识上的局限,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的形成,需要民间的献言献策。因此公民个人或民间团体要承担起其社会责任,在发现问题时,应积极与立法部门沟通,法制社会的建立是需要社会成员共同努力。

 

附:

1、建议信全文

2、附件中《卫生部人民信访回复单》

3、采访电话

、<请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强对医护人员在接触抗肿瘤化疗药物中的防护措施管理,并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的完善,将此类工伤纳入《职业病目录》中>

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联合印发《职业病目录》,因为职业病目录不全面,使得部分职业病受害者无法依据《职业病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比如医院的医护人员在行医时所受到的某些伤害,便无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获得救助。在此特提请二部门关注长期接触抗肿瘤化疗药物的医护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以及其因化疗药物受到伤害后的救济问题。

因为多数抗肿瘤化疗药物的选择性较差,在杀伤或抑制恶性肿瘤细胞生长的同时对正常细胞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害,特别是对一些生长旺盛的细胞产生损害作用,如骨髓抑制和致畸、致癌作用,国际癌症研究所将抗肿瘤化疗药物列入致癌药物之一。

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护士白淑芬,因为持续二十个月接触化疗药物,致使其1、自身免疫性肝病、胆汁性肝硬化、脾功能亢进可能性大; 2、继发性血细胞减少、全血细胞、血小板减少; 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4、病症符合化疗后III级改变。此案正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案由是人事纠纷。虽然此案明显为工伤纠纷,却因此类病患在国家职业病目录中没有规定,工伤认定无法进行。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没有一个鉴定机关能明确讲此病与接触放化疗药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也没有支持白淑芬的理由。法官亦向白淑芬说明,此案的结果只有被驳回起诉、调解或者自行撤诉,待国家有对职业病录有了修改之后,再行使诉讼权利。

据白淑芬本人所述,其同科室接触化疗药物工作的许多同事,身体都有不同程度的异常表现,严重脱发、不孕不育(两个护士已经是不育的状况,一个护士生育的孩子有疾病)、身体虚弱、闭经等现象。这些受害者她们都知道此情况与所接触的化疗药物有关系。因为国家工伤名录中没有这种病情认定的标准,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是因为工作中发生的伤害,又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损;因为这是工伤纠纷又不能走人事仲裁。维权的途径被行政法规给堵死了,受到伤害的护士们只好沉默下去。

白淑芬事件后,从2010年下半年始,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西区才为从事此工作的医护人员增加了防护设施,更换了过滤器、生物安全柜检测,并实行了四个月一次的工作岗位轮换制度。但对白淑芬本人和其他受到伤害的同事来说,他们的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如何赔偿,期待政府尽快从立法上解决现实困境。相信全国还有无数的相同境况的从医人员,在期待从立法上解决这个困境,以减轻因为此类伤害所造成的身体和心理的负担。

综上,为了保障从医人员的人身安全,为了保障从医人员在工伤事件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现申请人向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如下三点建议,希望能够采纳:

1、立即加强全国各级医院对医护人员在接触抗肿瘤化疗药物中的防护措施管理;

2、尽快修改职业病目录,以使得受到伤害的医护人员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3、尽快制定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卫生与安全作业规范。

 

                                提请人:白淑芬的代理人

                                        翟振锋                           刘巍

                                    201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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