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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政府是不能诉呢还是不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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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05-09 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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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们都是合法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管辖区内的42位维权代表。因遭遇非法动拆迁、被合同欺诈、房产被恶意评估、被没收土地、被侵犯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和居住权、被侵占与掠夺财产权后遭受非法行政强迁等违法行为。然后我们依法通过向信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但是却遭到浦东新区信访部门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随后我们只能通过走司法的途径,无耐地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一次又一次遭到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情况。今天我们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众多维权公民中冰山一角的42位维权人,恳请社会各界和正义人士帮忙和指教,难道我们在定无居所、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无耐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及信访办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是不能诉?还是不可诉? 此致 万分感谢! 上海浦东42位维权代表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另附:上海市浦东新区42位维权代表的共同诉讼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徐 伟 男, 1964年9月29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栖山路100弄20号102室(原住地:浦东新兴路139号) 联系电话:13331866362 邮编:200135 原告: 刘淑珍 女, 1931年2月26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联系电话:13564097383 邮编:200125 原告: 崔福芳 女, 1957年12月28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联系电话:13564097383 邮编:200125 原告: 曹天凤 女, 1959年11月23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周浦镇年家浜378号 联系电话:13801603041 邮编:201318 原告: 徐莲娣 女, 1950年7月14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杨高中路10弄3支弄32号1902室 联系电话:13472670818 邮编:200123 原告: 陈银扣 男, 1964年2月4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昌里路190弄10号2003室 联系电话:13916590887 邮编:200126 原告: 黄 磊 女, 1973年4月22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环林东路271弄29号501室 联系电话:13818318633 邮编:200123 原告: 丁秋菊 女, 1956年8月24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三路2801弄23号101室 联系电话:15201737756 邮编:200123 原告: 范桂娟 女, 1962年6月11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上南三村28号302室 联系电话:13472819335 邮编:200126 原告: 袁春生 女, 1962年2月3日出生, 汉族,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906号501室 手机:13818255050 邮编:200129 原告: 王佩云 女, 1949年3月25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西泰林路901弄98号501室 联系电话:13661445502 邮编:200123 原告: 丁菊英 女, 1948年10月26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华夏东路2110弄37号101室 联系电话:13248010520 邮编:201200 原告: 何茂珍 女, 1955年10月28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东靖路669弄74号501室 联系电话:13002138109 邮编:201208 原告: 丁土珍 女, 1953年3月25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三路2801弄23号101室 联系电话:13671756794 邮编:200123 原告: 蔡晓红 女, 1970年3月7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曹路镇群乐一队 联系电话:13681603148 邮编:201209 原告: 徐雪芬 女, 1964年7月18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民耀路423弄11号302室 联系电话:13917541275 邮编:201209
原告: 施培琴 女, 1965年12月28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曹路镇海淞路398弄36路102室 联系电话:15801721037 邮编:201209 原告: 顾全根 男, 1960年9月8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曹路镇海淞路398弄27路1002室 联系电话:15802102832 邮编:201209 原告: 邵国英 女, 1953年06月30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曹路镇海淞路398弄24路102室 联系电话:13524035097 邮编:201209 原告: 曹茄宝 女, 1948年6月18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曹路镇海淞路421弄23路402室 联系电话:13761387626 邮编:201209 原告: 顾学群 女, 1952年3月15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曹路镇海淞路421弄28路1101室 联系电话:13611904866 邮编:201209 原告: 朱刚勇 男, 1966年10月10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曹路镇日新村二队4号 联系电话:13564126822 邮编:201209 原告: 冯 琴 女, 1953年11月07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曹路镇顾东村三华洋105号 联系电话:13564074932 邮编:201209 原告: 徐公明 男, 1950年10月9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曹路镇民同路290弄28号301室 联系电话:15026628472 邮编:201209 原告: 陆凤珍 女, 1949年10月1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高行镇东沟四村32号202室 联系电话:13122665992 邮编:201208 原告: 冯德文 男, 1960年1月9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高东镇永新村三队19号 联系电话:15021755758 邮编:201208 原告: 沈 勇 男, 1959年12月22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成山路475弄53号201室 联系电话:13917961059 邮编:200126 原告: 唐建中 男, 1963年4月2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施湾三路1106弄33号301室 联系电话:13386167157 邮编:201202 原告: 周菊仙 女, 1955年2月26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周路8828弄35号101室 联系电话:13512116077 邮编:201200 原告: 季勤娣 女, 1953年2月28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海防新村2号504室 联系电话:13817296823 邮编:200135 原告::杜金花 女, 1957年10月28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川沙镇妙境家园806弄9号502室 联系电话:15900431401 邮编:201200 原告: 孙林群 女, 1948年10月20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施湾二路766弄11号602室 联系电话:13761311728 邮编:201202 原告: 金妹珍 女, 1950年11月10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川沙镇川周路8828弄6号303室 联系电话:13621877658 邮编:201200 原告: 卫玉华 女, 1958年2月28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唐镇虹四村卫家宅73号 联系电话:15221234398 邮编:201201 原告: 乔天军 男, 1963年3月22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机场镇晨阳路92弄17号502室 联系电话:13818496074 邮编:201202 原告: 邱凤花 女, 1951年8月25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川沙镇桃园新村14幢38号 联系电话: 18916553863 邮编:201299 原告: 张惠仙 女, 1955年3月2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芦潮港镇杭湾路292号 联系电话:18918936311 邮编:201308 原告: 胡琴珍 女, 1940年12月1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周浦人镇瑞浦路8弄41号101室 联系电话:18721457506 邮编:201318 原告: 赵国彪 女, 1968年11月24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德平路1134弄47号603室 联系电话:13818380473 邮编:200135 原告: 高文婻 女, 1955年6月4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机场镇航城七路450弄13号202室 联系电话:15801842268 邮编:201202 原告: 陆春华 女, 1953年3月13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德平路730弄18号502室 联系电话:13501818275 邮编:200136 原告: 黄怡芳 女, 1967年4月23日出生, 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川环南路1049弄46支弄2号501室 联系电话:13564421585 邮编:201200 第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樑 职务: 区长 地 址: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邮编: 200135 第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法定代表人:李宝令 职务: 社工委书记、信访办主任 地 址:浦东新区丁香路600号 邮编: 200135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八)项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 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用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00054920331)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于2012年4月25日用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00055030331)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侵害原告们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嫌违法; 2.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做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们原来都合法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管辖区内,在不同的时间里都遭遇了非法动拆迁、被合同欺诈、被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到违法行政强迁等,尤其最为突出的矛盾就是动拆迁矛盾。从整个动拆迁开始,动迁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官商合作,未严格按照以宪法为核心的诸多法律规定实施动拆迁,没有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执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必须手续,越权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任意扩大拆迁范围。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动迁人联手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恶意评估、高价低估、估价原则、目的、方法错误,把房屋居住面积建造面积都算作建筑面积,把房屋评估单价冒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刻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当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产生异议时,却遭到违法裁决,最后遭到的是非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强迁。至今原告们几乎都未被安置与补偿,在以后的辛酸维权途中,原告们有被欲加莫须有罪名的,被纳入所谓的“内控”和“双控”高危人员名单,有的还遭到被非法软禁、关押、拘留、劳教等。 当原告们遭遇非法动迁、被违法强迁偷拆、被侵犯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和被侵占和掠夺财产权后,分别向被告提出了合理、合法诉求,要求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至今都未有处理结果。随后有的收到信访听证会通知,有的未收到,但是,原告们都分别向被告依法提出了合理合法诉求,可是被告不分青红皂白,全部一律都发出涉嫌违法的“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告知书” 和不予受理决定。在法治的社会里,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和涉嫌违法的行为。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 首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第二款又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做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又违反了第四十条规定“(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其次违反了“公务员法”第 十二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们有权提出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告纠正其错误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履行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原告们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被告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诉性的行政行为。 1、被告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 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必须具有三个要素(见江必新著《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第28—33页): 1)可诉性行政行为必须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必须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很明显都具备了上述三个法定要素,所以是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诉性的行政行为排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明确规定的四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分析一下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 1) 明显的不是国家行为; 2) 被告是对原告们所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而行政不作为的,对象是特定的,适用效力也不具有反复性; 3) 更不是行政机关内部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内部行为; 4) 也不是最高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 因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属于上面的四种法定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按照排除法的规则,该行为应当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根据宪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要求被告履行应尽的法定职责是原告们的权力,也是被告应尽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们在遭受到被非法征地、未按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评估遭偷梁换柱式的恶意房屋评估、遭到违法的动拆迁、被侵犯人身权和被侵吞财产权的不争事实向被告提出了合理合法诉求后,被告不但不履行应尽的法定职责,反而向原告们作出“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告知书”和不予答复的涉嫌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宪法”、“公务员法”、“信访条例”的严格规定。依据“宪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故此原告们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们的合法权益,通过实体审查,依法准予立案支持,也希望法院能保持中立的地位,客观、公正、独立地审判此案。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受害人当家作主。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 1、原告们身份证复印件(集体) 1份 2、原告们的证据材料 (集体) 1份 3、本诉讼状副本 2份 起诉人:(集体签名见第7页) 2012年 5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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