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4月13日发布
2010年7月22-23日,全国公安机关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现场会7月22日至23日在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召开。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在会上强调,全国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借鉴云南省开远市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创新戒毒康复模式。
张新枫说,开远市建立的“雨露社区”既是一个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园,也是一所技能培训学校、一座劳务输出基地,这种集戒毒、康复、医疗、培训、生活、就业等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很好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戒毒康复场所”、“如何提高戒断巩固率”、“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为建设戒毒康复场所、深化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雨露社区坐落在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市区东部,占地103亩。它是开远市人民政府命名的第19个社区,也是全国公安机关44个戒毒康复场所建设试点项目之一。
据悉,2011年5月,国家禁毒委计划组织六国七方禁毒部长级会议(MOU)代表到雨露社区参观,全国 “6.26”(国际禁毒日)大型宣传活动也计划在雨露社区举行,以展示中国禁毒斗争成果,展示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大事。开远市委市政府要在“6.26”前完成雨露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二期工程,按公安部要求将社区容量扩大到1000人。作为全州禁毒康复场所中心,“雨露社区”二期工程完成后,将承担红河州除个旧市以外的其他县(市)的禁毒康复工作任务。
国家禁毒委对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提出“自愿为前提、康复为中心、安居为条件、生产为平台、教育为手段、治疗为保障、回归为目标”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政府表示,依照公安部上述指示建设雨露社区。但是,事实情况果真如此吗?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近来,就在雨露社区二期工程即将建成之际,以及部长级禁毒会议即将来开远参观之际,开远市公安部门以社区为单位,对在册登记的吸毒成瘾者逐一登门造访,理由是劝说在册登记的吸毒人员进行美沙酮维持治疗或自愿接受“雨露社区”康复戒毒。这一异常举措,立时在开远市成瘾者社群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成为社群人员街头巷尾、茶余饭后的热议话题。按说,警方如此人性化的帮教举措应该得到社群的赞誉,然而,社群人员对此的态度有的极为不满,更多的却是恐慌。为此,我们针对此事走访了开远部分成瘾者社群人员。
据社群人员说,虽然到访的警务人员态度极其友好,但因为过去警方种种的粗暴执法行为还历历在目,对警方任何形式的执法都还心存余悸,所以尽管此次警方的态度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变,但还是没能给社群带来好的印象,相反,都怀疑这是笑里藏刀的做法。有的社群人员还表示,亲耳听到到访的警务人员在相互询问是否带有尿检试条的话语。
据了解,社群人员表示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此举导致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对其生活环境影响极其恶劣,特别是一些已经戒断多年,或孩子已经长大成人的过往成瘾者来说,这有可能摧毁其辛辛苦苦才重新建立起来的诚信,同时也可能给孩子或家庭也带来预想不到的歧视压力。
社群人员的另外一种看法却是担心,因为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吸毒认定办法及检测程序,但目前公安部门在认定吸毒成瘾时,通常还是以一个简单的尿检结果来作为收戒的事实依据,然而,坊间传说多种食物或药物都有可能导致尿检结果呈阳性。因此,很多人在近期以来纷纷忌讳很多食物或药物,有的甚至生病了也不敢随便使用药物进行治疗,主要就是因为担心不小心被尿检阳性之后给自己带来灾难性的麻烦。
对此,我们特意打电话咨询了云南省药物依赖研究所的权威专家。专家解说,常见的药物会导致尿检阳性的有复方甘草片、止咳水,还有诸如盐酸哌啶(杜冷丁)这类止痛镇静针剂,以及一些药物配方中含有吗啡成分的药物;食物主要可能导致尿检阳性的有:一些火锅或过桥米线之类的餐饮。部分不法商家为了使食物更鲜美,更多的招揽顾客,在其中加入大烟果,也就是罂粟果实,剂量重的也会导致尿检阳性。其他诸如解热止痛散、可口可乐等会导致尿检阳性的说法,虽然纯属无稽之谈,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但社群人员还是不敢以自己的自由作赌注去随便服用药物或食物,是宁可信其有,不敢信其无。
部分成瘾者家属警方对此举也持否定态度,甚至不让警务人员进入家门。部分家属表示,如果孩子真的有复吸毒品的行为,那警方应该到现场去抓捕,这是我们的家,是我们生活居住的地方,不是吸毒场所,不允许随便被骚扰。同时此举还可能带来左邻右舍的歧视,让家属遭受周围的白眼,因此,部分成瘾者家属拒绝配合警方此“帮教”行为。
据消息灵通的社群人员说,警方此举的目的,主要是由于开远市“雨露社区”二期扩建工程快完工了,急需戒毒人员入住,所以根据掌握的名单,大幅度进行排查,希望能最大化的把成瘾者收戒。
关于“雨露社区”,在各新闻媒体都有过大量的报道,从所有报道的字里行间,不难感受到该社区有如世外桃源般的生活,尤其是报道了很多关于强制戒毒人员期满后自愿申请留住“雨露社区”的事例,让我们对该社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带着好奇,我们走访了一些曾经住过“雨露社区”的社群人员。然而,得到的答案却大出我们预料。
相关人员说,不要相信那些报道,都是假的,那些都是做给外界看的。那些自愿留住雨露社区的人员很多都是被迫自愿留住。原因主要有:1、强制戒毒期快满的人员被要求填写“自愿留住申请书”;那是没办法,如果不写,那下次进来的时候不知道要遭受什么样的对待。2、只要签署了“自愿留住申请书”,就可以提前进入“雨露社区”(禁毒法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2年),因为入住社区以后,较之强制戒毒,条件相对要好一些,至少有些许报酬,还有望可以请假外出。
但也有少许人员确实是自愿留住“雨露社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类人员:1、已经无家可归,在社会无法生存的人;2、完全对戒毒失去信心,认为自己无法戒断毒品的人;3、曾经担任过强制戒毒所协管工作职位,在职期间依靠政府给予的管理权限,大肆虐待过其他戒毒人员,为躲避江湖仇杀的人。
鉴于上述情况,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紧急呼吁:
1、 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部门立即停止挨家挨户走访登记在册的过往吸毒人员,停止对公民正常社会生活的骚扰和权利的侵害。如果红河州其他县市公安部门近期有类似的走访行动,也请立即停止。已经收戒的人员,应该立即释放。
2、 开远市或红河州公安部门应该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戒毒康复场所入住的自愿原则。公安部门可以通过公共教育、公共告示、公开雨露社区发展状况和管理制度,吸引过往或正在吸毒人员入住,在自愿的前提下,提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
3、 公安部应该立即调查和纠正开远市公安部门上述骚扰公民生活、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
4、 公安部应该组织多学科专家,特别是社会工作者,对公安部在全国建设的社区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和评估,提供基于科学证据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经验,作为指导中国各地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基础。
5、 公安部应该立即停止通过政治宣传塑造戒毒康复社区榜样的做法。
此类政府塑造的榜样,往往会出现许多问题,比如提供虚假信息、注重外在表面现象、腐败等。因为是政府塑造的榜样,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政府难堪,而且还要护短,就会导致我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出现更加困难的局面。
6、 公安部应该暂停把国际和国内禁毒或戒毒工作会议安排到开远市访问雨露社区的做法。那不是一个真实的榜样,而是在“自愿”名下强制实施的集中营式的戒毒康复场所,和过去隔离管理的“麻风村”差不多,反而不利于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和消除社会的歧视。
附录:
1、《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
2、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发展戒毒康复社区
3、云南开远雨露社区
4、全国公安机关学习开远经验
一、《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禁毒法》提出了下列戒毒措施:
1、 社区戒毒。《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2、 自愿戒毒。《禁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3、 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4、 社区康复。《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5、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禁毒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6、 其它。《禁毒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二、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发展戒毒康复社区
2006年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提出了建设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场所的新思路。4年来,各地加快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在帮助戒毒人员安置生活就业、康复巩固、回归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解决吸毒人员戒断巩固难、回归社会难、复吸率高的问题,国家禁毒委员会于6月26日和9月7日,分别召开了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吸毒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县市建设戒毒康复场所,探索建立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工作新模式。截至2007年初,全国已下达15个戒毒康复场所建设项目。其中,海南在6个县市建成了戒毒康复农场,云南开远市依托强制戒毒所建立了“雨露社区”,宁夏吴忠市完善了戒毒康复场所生产项目。
为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全国的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2006年9月7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会议。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出席会议并讲话。
2006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周永康在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建立戒毒康复场所做了重要指示,要求各地把建设戒毒康复场所作为今明两年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措施,各省都要建成一批综合性的戒毒康复场所,集中安置一批多次戒毒复吸人员,全面开展生理脱瘾、心理矫治、劳动康复、职业培训,提高戒毒人员的劳动技能和融入社会的能力。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意,“十五”期间全国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3.5亿元将集中用于支持各地戒毒康复场所建设。为保证这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并尽快投入使用,国家禁毒委员会召开了这次会议。
张新枫指出,大力推动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是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当前禁毒斗争形势需要,做出的一项重大的战略部署,是有效减少国内毒品需求,深入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取得成效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教育、挽救戒毒人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戒毒制度,提高戒毒实效的必然要求。
张新枫指出,戒毒康复场所是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身心康复的社会公益事业,既不同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所,也不同于卫生部门的自愿戒毒所,是帮助戒毒出所人员在完成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后在志愿的基础上安置就业、康复巩固、回归社会的场所。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选择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模式,既可以依托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建设戒毒康复场所,也可以由各级禁毒委员会单独建立戒毒康复场所,还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出资兴办或联办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要具备劳动康复和就业功能、生活功能、职业教育功能、戒毒治疗的功能。戒毒康复场所要选择适合当地特点和戒毒康复人员、有市场前景、效益好的劳动康复项目,组织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康复劳动。
张新枫强调,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合戒毒康复工作的管理模式,要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把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放在第一位,通过为戒毒康复人员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吸引戒毒人员留场生活就业;同时要加强管理,坚决防止毒品流入戒毒康复场所。要加强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班子和管理队伍的建设,要选拔管理有方、有责任心的同志负责管理戒毒康复场所,同时,也要调动戒毒康复人员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要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不能本末倒置。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建设戒毒康复场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公安部要加强对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的督导检查。
三、云南开远“雨露社区”
在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市区东部,坐落着一个占地103亩的社区———雨露社区。它是开远市人民政府命名的第19个社区,也是全国公安机关44个戒毒康复场所建设试点项目之一。
红河州公安部门在《红河州推进戒毒康复工作的做法与对策》总结报告(2011年3月13日发布?)中介绍了“雨露社区”发展的来龙去脉。
2002年以来,开远戒毒所戒毒人员陈庆豫在第三次强制戒毒期满后申请留所康复的事件,启示我们转换思维模式,探索建立一种使戒毒人员既可继续戒毒巩固,又能参加劳动康复的戒毒新模式。最初,我们尝试在戒毒所内组织吸毒人员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随后引进劳动生产项目,组织戒毒人员开展康复劳动生产,逐步探索出了“公司+劳动康复”的戒毒模式,极大地促进了戒毒人员的身心康复,深受广大戒毒学员的欢迎,部分戒毒人员期满不愿出所和部分出所戒毒人员自动返回戒毒所。依据当时的法规,这些吸毒人员不能再进行强戒,但他们离开戒毒所后不被社会接受,极易重新沾染毒品。为解决此问题,禁毒相关部门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经研究发现,大多数吸毒人员都有强烈的戒断毒瘾,重新回归社会做一个正常人的愿望,但因难于被社会接纳,得不到家庭的有效帮助,找不到适合的谋生环境等诸多原因,多数吸毒人员又走上了复吸道路。只要能为他们提供一个适合的社会环境,就能帮助他们摆脱毒魔。为此,我们与开远戒毒所共同为强戒期满后自愿留所、出所后自愿返所的戒毒人员划出特定区域——“安全岛”,为“两个自愿”人员制定回归计划、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劳动岗位和技能培训,并突破性地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解决了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明确的问题。2005年底,鉴于留所、返所人员逐渐增多,“安全岛”戒毒康复回归已不能满足需要,我们又延伸、创建了戒毒工作新模式—“雨露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居住、劳动、就业、培训、医疗卫生、安全管理等服务,使吸毒人员这一特殊群体能在特定范围内和普通人一样生活,最终实现融入社会目标。按照国家禁毒委提出“自愿为前提、康复为中心、安居为条件、生产为平台、教育为手段、治疗为保障、回归为目标”的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指导意见,深入推进“雨露社区”建设,将戒毒所和康复场所从10亩扩大到25.1亩,收戒床位从600张扩大到1000张。经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2007年,开远“雨露社区”建设得到了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充分肯定,被列为全国公安机关44个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之一。2008年11月,“雨露社区”竣工并投入使用,收戒床位扩大到1500张(康复床位300张)。公安部“三亚会议”召开后,我们积极改善环境,转变管理方式,淘汰密集型生产项目,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戒毒康复综合能力。
“雨露社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后,为将开远的经验推广到全州,在公安厅的领导下对全州戒毒康复劳动场所建设重新进行了整体规划和布局,多方筹措资金5000余万元,先后三次进行戒毒资源整合。2005年,把金平、红河、绿春、元阳、屏边等不具备收戒条件县的吸毒人员全部收送到帮扶戒毒所进行戒毒,并结成了蒙自帮屏边,个旧帮金平,开远帮绿春,建水帮元阳,弥勒帮红河的对子。2006年,将开远、个旧两个戒毒所建为中心所,功能覆盖全州;金平、红河、绿春、元阳、屏边、石屏县的吸毒人员直接送开远、个旧戒毒所戒毒,其他有戒毒所的县(市)戒毒期满人员,全部送开远、个旧戒毒所进行康复。去年以来,按照“三亚会议”精神,我们又对戒毒资源进行了第三次整合,全州只保留个旧、开远两个戒毒所,撤销其他5个县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改为“社区康复培训中心”,承担强制隔离戒毒“中转站”和社区戒毒康复任务。同时,在各县(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成立社区戒毒中队。通过多次资源整合,有限的资金被集中到“雨露社区”建设上来,为戒毒康复工作的推进提供了基础。通过在全州范围内推广开远戒毒所在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模式上的经验,戒毒康复场所形成了一套符合当地毒情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戒毒康复体系。在所内环境建设上,加大投入、积极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改进管理办法,提升戒毒综合能力,营造良好的戒毒氛围;在生产项目引进开发上,办出自己的特色,闯出自己的路子,主打产业与云南南湖橡胶厂联办石林牌胶(足球)鞋生产厂,月产胶鞋100万双,2009年生产总值达1300万元,纯利润220万元。
为深入推动“雨露社区”建设与发展,红河州委、州政府把“雨露社区”建设作为全州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民生工程来抓,出台一系政策措施给予大力支持与保障。2008年初,州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雨露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全州“雨露社区”建设“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产业支撑、持续发展;管理科学、功能齐备” 的原则;坚持由公安管理,逐步转向社会化管理,由封闭或半封闭管理,到全部开放的社区过渡的发展思路,从征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州政府每年还安排100万元经费投入“雨露社区”建设。根据“雨露社区”建设发展需要,去年,州政府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雨露社区”建设,切实加强社区戒毒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完善“雨露社区”的社会化功能,把进入“雨露社区”戒毒康复的范围从两个自愿人员扩大到全州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以此推动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州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也相继出台配套措施,确保“雨露社区”建设与发展的顺利推进。州公安局制定下发了《“雨露社区”居民户籍管理规定》,对本州入住“雨露社区”的,户籍迁到“雨露社区”;非本州籍人员入住“雨露社区”的,经“雨露社区”行政主管单位批准并签订协议书后,由属地派出所纳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协议居住期满或经批准终止协议的,户籍迁回原迁出地。州公安局、民政局出台了《“雨露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凡本州户籍进入“雨露社区”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无经济来源的,经本人或亲属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自开办“雨露社区”以来,开远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发放了40多万元;个旧社区发放了?多万元。州公安局、建设局制定下发了《“雨露社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扩大到“雨露社区”。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综合考虑社区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低于当地市场最低租金核减办法。目前,开远和个旧“雨露社区”16㎡宿舍楼租金每间每月仅8元。“雨露社区”建设过程中,个旧市委、市政府针对自愿留所、自愿返所人员不断增加的实际,一次性将原由一中学(已搬迁)使用的63亩土地和教学楼无偿划拨用于建设“雨露社区”。
四、全国公安机关学习开远经验
2010年7月22-23日,全国公安机关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现场会7月22日至23日在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召开。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在会上强调,全国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借鉴云南省开远市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创新戒毒康复模式,
张新枫说,建设戒毒康复场所,完善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是有效解决吸毒人员复吸率高问题的创新之举。近年来,开远市公安局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创造性地实施了“安全岛”计划和社区化管理模式,搭建了一个以劳动康复和技能培训为目标的回归社会新平台,探索了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新模式,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开远市建立的雨露社区既是一个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园,也是一所技能培训学校、一座劳务输出基地,这种集戒毒、康复、医疗、培训、生活、就业等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很好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戒毒康复场所”、“如何提高戒断巩固率”、“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为建设戒毒康复场所、深化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张新枫强调,吸毒人员复吸率高问题,一直是长期困扰禁毒工作的一大难题。全国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借鉴云南开远经验,加快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积极探索戒毒康复新模式,努力提高戒毒巩固率。要把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扩大安置规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戒毒康复人员作为完成强制隔离戒毒后需要康复的病人来看待,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要按照有利于培养戒毒康复人员劳动技能、有利于增加戒毒康复人员收入、有利于提高戒毒康复人员就业能力的原则,积极引进和发展康复生产项目,帮助戒毒人员学会一技之长,增强谋生能力,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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