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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有的律师再次对法官的违法行为提出律师意         ★★★
刘正有的律师再次对法官的违法行为提出律师意
作者:原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07-29 21:20

民生观察志愿者原野2010年7月29日报道:四川自贡维权人士刘正有诈骗一案,到目前为止,一审判决结果还未下来。作为辩护律师,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的郑建伟律师感到很无奈,特意写了一封意见书,递交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黄刚院长,希望这个问题能引起法院的重视。

 

为什么一个法官会在这件很简单的案子中表现出如此令人费解的举动,郑律师也表示无法理解。他认为,既然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宣判,那么关押的就是一个无罪的公民。既然没有判决,那么刘正有就是无罪的,关押无罪的人是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因为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民生观察志愿者认为:如果不是司法系统和法律的问题,就是法官个人的问题。而法官个人出现问题,法院就应该将这种违法的法官清除出法官队伍,不要再践踏法律。

 

 

附律师《意见书》:

 

关于及时制止王鈡霞法官不法审判行为保障公民刘正有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律师意见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黄刚院长:

你好!

 

我是刘正有的辩护人郑建伟律师(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今天写信给你是想谈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人权保障问题:如何制止王鈡霞法官违法审判刘正有案件,拒绝在法定审限内宣判,避免超期羁押公民刘正有的不法损害继续扩大。

 

刘正有诈骗案由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于2010年6月12日起诉至你院。王鈡霞法官为审判长,于2010年7月6日开庭审理了该案。本辩护人当庭为刘正有先生作了无罪辩护。2010年7月27日,本辩护人依法致电王鈡霞法官,询问是否宣判?王鈡霞法官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法〔2001〕164号】第十六条认为:刘正有诈骗案需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因此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窃以为王鈡霞法官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通知很明确指出的适用对象是“本院各单位”——即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从语法上讲:《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就是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而非全国各级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即广而告之;而《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是以“通知”的形式印发“本院各单位”——即小范围的通知。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而非全国各级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属于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法(2001)164号】不属于司法解释,这个可以从文号可以区别。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刘正有诈骗案件的法定审限为一个半月。该案件从2010年6月12日提起公诉,2010年7月6日开庭审理,截止2010年7月27日整好一个半月。但王鈡霞法官以该案提交你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为由,拒绝在法定审限内作出宣判,是不折不扣的曲解法律,滥用职权的枉法行为,已经造成公民刘正有无罪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不法后果。请院长阁下,及时制止王鈡霞法官的不法行为,对刘正有案件作出宣判,终止对公民刘正有人身权利的侵害。

 

 

承办律师:郑建伟

 

2010-7-29联系电话:1310135104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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