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6日,刘佳和晏有美等到北京游玩,在酒店竟然被武汉市公安分局汉阳分局强行戴上手铐押回武汉拘留。拘留放回后我们对该裁定不服,就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立案庭庭长告诉我不能受理,且不给不予受理通知书,我们又多次到武汉市人民法院、市人大等部门反映,历时三个多月,才于2010年元月同意立案,3月25日通知我们3月31日开庭。
开庭当天,汉阳区公安局三十多个身穿制服的民警早早将通往法庭的过道口用桌子拦住,不发放旁听证,也不让广大民众进入旁听,连当事人的亲属都不得进入,快开庭时竟有一批不明身份的人从后门直接进入法庭。
开庭前,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回避,汉阳区法院也未对此作出任何反应,汉阳区法院审理该案,丧失了公正性、公信力,我们只能暂时离开。汉阳区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行政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我没有撤诉,也永远不会撤诉。汉阳区法院行政裁定书,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辞。
2010年7月6日,刘佳、周家东回家时各在自家门上看到夹着一张单子,打开一看,竟然是一份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有警员李之伟找着晏有美要求签字,晏有美拒绝了。处罚决定上的内容跟2009年下的处罚决定是一样的,只是日期改成了2010年7月5日,编号也是2010年的新编号,我们本来就2009年下的处罚决定不服在走司法程序,不知道同样的事件怎么又下了一份处罚,并且是没有签字的,不知道是汉阳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随手可拿的便签还是只把法律当儿戏,竟然就同一事件下2份行政处罚,还不要当事人认可,就强行塞在门缝上了事,而且还是事隔快一年后,执法的不懂法或不按法办事,是我们老百姓的悲哀。
武汉市民刘佳、周家东、晏有美
20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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