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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买卖国法的权钱交易         ★★★
山东沂水:买卖国法的权钱交易
作者:李向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05-02 01:15

 

 

 

案件基本事实

该案原是独立的四个案件,起诉人分别是山东沂水李向阳、张进山、李海涛、徐宏伟。四案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相同,法院合并审理。一样的事实,居然李向阳胜诉而三原告败诉。

本案的事实是——

四原告都购买了沂蒙集团东方房产公司开发的龙泽丽都小区的房子,分别与该公司定立合同并支付全部房价款,交房日期都是2006年9月30日。可是,房子交付后,尽管小区业主多次要求沂蒙集团东方房产公司提供材料办房产证,该公司拒不配合。原因是沂蒙集团东方房产公司把该小区土地抵押到银行贷款,无法做初始登记。受欺骗的小区业主推举李向阳、张进山等10人组织维权,多次为办房产证的事与沂蒙集团东方房产公司交涉而无果。不得已之下,小区业主就“逾期不能办理房产证”等问题向县信访局提起上访,信访局让县房管局给小区业主答复。小区业主派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以至上访,轮流出面,历时7个月,出动40余次,计有200余人300余人次参加。最终,房管局给出答复——龙泽丽都小区业主代表李向阳等五人:关于办理房产证的问题……由于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所以购房当事人就无法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你们可以合同约定与开发商解决办证问题。

无奈之下,小区业主推举10户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先期开庭审理四户的起诉,合并审理。

 

法院歪曲事实

法院居然认定三原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曾要求办理房产证。这是三原告败诉的原因。

龙泽丽都小区全体业主,为办房产证等依法维权,推举出代表与相关部门交涉以至提起上访,上访是以小区全体业主的名义。《上访答复意见书》上明确说明“龙泽丽都小区‘业主代表’李向阳等五人”,这充分说明了全小区业主都要求办理房产证。再者,沂蒙集团东方房产公司向房管局提供初始登记材料的时间是2008年2月24日,《大众日报》2008年3月25日第十版上给小区业主投诉答复是:该小区“房产证未办理的问题,所有住户确权手续已办理完毕,下一步住户提供资料办理房产证”。 这也就是说,到2008年3月25以后小区业主才有可能办房产证。实质上,我们小区业主到房管局咨询的结果是,我们办房产证还要等通知。

正如《上访答复意见书》所说,是“小区业主代表”为办房产证而上访,是“由于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原因,所以业主不可能办出房产证。

如此事实面前,法院居然认为,三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曾要求办证,所以因沂蒙集团东方房产公司的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沂蒙集团东方房产公司不负偿赔偿责任。

这也就是说,法院判定尽管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了购房业主的产权,是不应负赔偿责任的。

 

法院玩国法,判决结果居然无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法律可以说简单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业主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开发商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时间是交房三个月起至办出房产证为止,赔偿数额以购房款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该法规是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没这个司法解释,对该案事实的度量,也能从上面法律找出适用条文。

根据以上法律,不管业主曾要求办房产证与否,只要因开发商的原因不能办房产证,开发商就应负赔偿责任。沂水法院“业主没要求办证”之说,只不过是找个枉法理由罢了。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沂水法院具说是找出了一个山东什么部门制定的什么条例,说业主必须在购房之日九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从而以无视事实歪曲出来的“三原告不能举出到有关部门要求办理房产证的证据”为由,而判三原告败诉。其实,山东这地方条例的规定,是为了使业主办房产证简化手续,是对业主的保护,该条例经沂水法院断章取义就歪曲成了“业主所购商品房虽然因开发商的原因办不出房产证,业主举不出曾要求办证的证据开发商就不负赔偿责任”这一枉法之说。业主购房,不会不要产权,办证与否只是一种形式,小区业主所购房子,产权都被开发商抵押贷款了,以法院所判,开发商对了,业主的房产权受侵害是对的!

在一系列国家级上位法面前,沂水法院当然知道“一个地方部门的什么条例的断章取义”是不适用本案的,所以,判原告败诉的判决书上没有提出依据这个条例,更没有别的法律依据。

就这样,沂水法院居然无视房管局鲜红印章的文件上所说“龙泽丽都小区业主代表要求给小区业主办房产证”这一事实,无视“开发商侵害业主产权就应负赔偿责任”等一系国法明确规定,没任何法律依据判三原告败诉。

 

公理在哪里

沂水县老百姓出了名的穷,住不起房子的工薪者,既没见到“经济适用房”,也没见到“廉租房”,只得倾一生之积蓄再加上借贷购这个居所,实在不易。可是,沂蒙集团东方房产公司交给他们的是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子(房基塌陷、墙全开裂、顶面漏水),当然,这是经过县质检衙门认定合格甚至是优良的工程。这个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要这开口费那开口费、要什么垃圾处理费、要什么押金,再向我们收取“高额”务业费却给予“低额”服务,并且,把合同明确说明的小区内绿地也建成了楼房出售,把原来所说的公共设施卖掉。开发商在对业主百般盘剥的基础上,再把他们的房子所有权扣下。

他们无奈之下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信访局的领导最后以“应到法院起诉”为借口搪塞,房管局让他们以合同解决。他们不得不诉诸法院,法院居然枉法裁判!

这些业主中有很多人半生无房,因无固定住所一家人的户口并不到一起,等着这房产证;更有业主等着办出房产证抵押贷款谋生计。就是对这样一个群体,官僚们再枉法对之迫害!

还让百姓活下去吗?

这是什么世道?!

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大喊大叫的立党为公的宗旨,还是政府官员执政为民的美丽说法,都在这些腐败官员手里走向其反面。这样的官,为黑心的资本者做推磨的鬼,败党纪、乱国法,把百姓推进灾难的深渊!这样的官,是党的罪人、人民的公敌!

 

结束语

我们听惯了“依法治国”的美好宣传,看惯了“廉政建设”的可喜报道。可是,我们身边充斥着的是腐败事实。

社会是一条河的话,司法腐败就是污染了河的源头。我们这条河的源头,确是被污染得腥臭不堪!

 

业主代表电话:

业主兼其他业主诉讼代理人李向阳13655494031。

业主代表张进山1395449413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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