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李苏滨 男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常住地北京市昌平区 电话13366121891
委托代理人 刘晓原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请求事项:1\依法确认被告强迫原告办理暂住证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令被告退还违法收取原告的所有办证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
15年前在北京市昌平区购买了商品房,长年在北京工作。按照全国人大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16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以及《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之规定,原告于2007年4月19日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依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告非法拒绝。针对被告的违法行为,原告于4月29日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昌平法院感觉此案一旦开庭审理,被告必败无疑,便使出法院惯用的杀手锏,挂出“不予受理”的“免战牌”,理由是公安机关“不具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职责”。原告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荒唐可笑的理由拒绝受理,驳回上诉。
胡锦涛在2007年11月
27日17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指出:党员、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上诉人认为,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和昌平区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不作为行为,不是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是带头破坏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颠覆了国家的法律制度,颠覆了共产党政权(详见原告互联网文章《法官颠覆法律颠覆共产党政权面面观》和记者采访录《全国人大公安部巅峰对决》)。
原告2007年4月29日状告的是被告该作为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该案已进入再审),今天是状告被告不作为却乱作为的违法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强行要求原告办理暂住证的行为属于执法犯法,其收取办证费的做法更有非法敛财之嫌。被告作出的任何违法行为,最终必是逃过初一,逃不过十五。希望法院对本起涉及亿万公民切身利益的民告官案件,收起“免战牌”,拍马出城迎战,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李苏滨
2008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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