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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施才飞举报镇书记侵吞集体财产被关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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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施才飞举报镇书记侵吞集体财产被关精神病院
作者:秋韵 文章来源:本刊原创 更新时间:2015-03-08 07:27
一次偶然的机会,施才飞看到了村委会的会议纪要,从此他开始举报村委会企业改制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因此招来了杀身之祸,引起了当地媒体《现代快报》等多家媒体的重视并予以报道。遗憾的是,真凶没有因此归案,施才飞所举报事实也没有因为媒体报道后引起一边倒的公众舆论对官方的指责和企业违法改制利益受侵害群众的不满,而给予应有的公正。相反,施才飞却被冠以偏执型精神病之名关进了精神病院,受尽了迫害、摧残。
施才飞,家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城北村,处于城乡结合部,是个比较富裕的村落,仅村企业就有12个,施才飞利用这个有利条件买了一辆三轮车从事个体运输。2003年3月,施才飞帮村委会送货时路过村委会的会议室,无意中听到镇上和村里的领导在说企业改制的事,同时还研究怎么把村企业《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龙房地产公司)放在汇龙镇党委副书记冯裕兵的名下。这引起了施才飞的警觉,施才飞等到散会后,偷偷溜进了会议室,查看了会议纪要,他为此感到不安。很快会议纪要中的研究决定成了现实,村企业成了冯裕兵的私企。从此,施才飞开始实名向四级纪委举报冯裕兵利用职权侵吞村集体资产1.2亿元。让施才飞没想到,他的举报材料竟然落到了被举报人手里。
2004年2月23日,施才飞被约去拉货却遭8名蒙面歹徒持刀追杀,被连砍23刀。事后,施才飞才知道原来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谋杀,追杀他的歹徒早就挖好了一个大坑,准备刀伤他后把他活埋。幸好,歹徒沉不住气,提前动手,施才飞才没进入伏击点被活埋了。就在施才飞遇害的第二天,组织追杀他的人在冯裕兵处顺利办理了一套廉租房。
值得一提的是,施才飞大白天遭追杀的事情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关注,也牵出了城北村企业改制“疑云”,继引发媒体跟踪报道。
为了防止真相败落,冯裕兵把他新买的价值50多万元的奥迪轿车藏进了他家别墅的车库里。2004年3月10日,冯裕兵等人重新炮制了一份给汇龙镇党委、政府、城北村党委的,盖有汇龙镇审计评估小组企业管理服务站印章的《关于启东市汇龙镇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落款日期改到了2003年7月23日。
而原始的2003年7月23日的报告中企业负债是2300多万元,更改后成了8700多万元,仅这两个数字相减,冯裕兵就赚了6000多万元。不仅如此,冯裕兵借企业改制之名将村所有企业以零资产据为己有。
让施才飞不解的是,前任城北村党委书记在世时,村里已拥有数亿巨资(媒体曾作过多次报道),冯在2001年才接任城北村党委书记,怎么会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生出这么多负债?
这里还需要指出一点,冯裕兵即是汇龙镇党委副书记,又是城北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时还担任了城北村12大企业中的长龙房地产公司、长龙实业有限公司、长龙副食品批发市场、长龙装潢装饰建材市场、长龙农贸市场5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让人羡慕的不止是这些,冯裕兵还拥有两套豪华别墅,占地面积均为995平米。
但这些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砍伤他的凶手也没能得到相应的惩罚而被重罪轻判。施才飞为此不服,2009年9月2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的施才飞被启东市信访局人员发现劝其返乡,9月22日施才飞随信访局工作人员回到了启东,但不是把他送到家,而是送到了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院)。
施才飞说,车一到启东就给我戴上头套了,到医院也没给我做检查,7、8个人绑住我就给我扎电针,一次扎4、5针好像触电的感觉,脑子还特别糊涂,嘴都歪了,来回抽。就这样了还3天挂一次水,一次两瓶,药片天天吃,一天3次,早上吃5粒、中午吃5粒,晚上要吃8—10粒。自己吃的时候护士2粒2粒给,吃完2粒还要检查嘴里,嘴里确实没有了才在给,直到吃够量。
在住院期间施才飞要求出院,身为南通市人大代表的主治医师王振新却提出“只要你保证出去不在上访举报冯裕兵了,我就可以让你出院”的要求。
施才飞在起诉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诉状里这样描述他在精神病院的生活,期间原告惨遭被告不是强制灌药、吊水,就是捆绑,给原告双眼蒙上加用电针,从头顶直接插入钢针通电,每周两次,欲避无奈,欲逃不能。在被告的精神病院里,鬼哭狼嚎的叫声到处能听可闻。原告越是喊叫就越证明是精神病人而更被加重药物至原告不省人事。
后来,施才飞借用病人家属的手机给家里打了电话,家里才知道他在精神病院,代理他被砍伤案件的北京惠城律师事务所的麻广军律师闻讯赶到了启东。在律师的努力下,施才飞才在被强制治疗22天后走出了精神病院。
也就是在此期间,施才飞才知道了, 2008年8月初,为了奥运会的维稳,他在家里就被启东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10几个人抓到人武部弹药库关了两个多月,期间来了几个人说是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来调查冯裕兵的问题,原来那几个人是南通市第四精神病院的大夫,后南通市精神病院出具了一份施才飞有精神病的鉴定结果。
施才飞离开精神病院后的当年10月份,就到启东市法院起诉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启东市法院无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好在,在施才飞不懈的的努力下,2014年的1月3日,启东市法院终于受理了施才飞的立案申请,并与2月12日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提出,让施才飞应重新做一次精神鉴定,以保证如愿胜诉,案件可延期审理。施才飞随向南通市精神病院提出了鉴定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南通市精神病院的答复。
在本刊电话采访麻广军律师时,麻广军律师说,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认为确实是有精神病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通知家属,住不住院要征求家属的同意。在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以治病为由,利用精神病院来限制人身自由,达到控制其上访的目的,这对人是一种摧残,是一种违法行为。
当初,麻广军律师为了营救施才飞到精神病院索要精神病鉴定书时,精神病院却以不是鉴定委托人不能给你鉴定结果为由拒绝了律师的要求。施才飞的妻子在施才飞住院期间也多次找到相关部门,但这些部门却认为施才飞有精神病,应该住院治疗。施才飞出院后在麻律师的指点下终于打听出了委托鉴定机构是启东市公安局。但至今没能拿到鉴定结果,仅取得了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一份诊断证明,诊断结果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没有精神病应该由谁说了算?做精神病鉴定应该有谁来委托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规定,除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人无权主张某人有精神病。
按照“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原则,这种擅自委托或者指定鉴定,已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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