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草案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规定。
俄国作家契诃夫在其小说《第六病室》中曾塑造过一座阴森恐怖的精神病院。就连小说中的医生,也因为同情病人,和病人交谈,而被上司认定为患上了精神病,最终被强制关入院中,悲惨死去。只不过,契诃夫作品中对精神病院的阴森恐怖,其实并非只是想象中的虚构,也绝不仅存在于小说之中。由于对精神病认知的局限,甚至是精神病之外的因素,最终却导致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悲剧,现实中其实仍在上演。
近年来,一些正常人仅仅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强制收治进精神病院的情形,仍然屡屡发生;甚至仅仅因为家族财产纷争,而被家人送入精神病院的,也并不鲜见。对于精神病院的收治乱象,及其对公民权益所造成的威胁与伤害,当然不应变相纵容,而理应加以治理并使之规范化,至少不能让“被精神病”成为悬于公民自由与财产权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番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出台,明确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无疑充分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被精神病”的冤假错案,也该很大程度上得以遏制和规避才是。
诚然,把正常人也当作精神病人收治的情形,当然需要杜绝。但是,精神病人住院究竟如何实行自愿原则,是否意味着收治精神病人一定要经当事人的同意,恐怕同样值得商榷。有统计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风险比正常人高4~7倍,那么,要保护公众的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在充分尊重精神病人权益的同时,的确也需要对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必要的干预治疗与行为限制。而重症精神病人连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都不可控,发生了暴力行为都可以无需担责,是否住院这事儿,全由精神病人的自愿来决定,是否足够理性,又是否能够为可能的风险担责,自然也就需要被打上个问号。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就无需获得关注与保障。在这方面,作为世界上精神病学最为发达的美国,尽管100年来有关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争议也层出不穷。但经历了诸多黑幕与争议之后,对于精神病人入院治疗的规则,也逐渐达成了共识,即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极为严重,不进行治疗会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时,才能对病人采取强制入院治疗。此外,美国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还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必须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对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而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精神专科医师、心理医师、护理师、社会工作者、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通过不断立法调整相关政策,不但减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还促成了精神病患的权益保障的不断提高。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吴 江http://finance.jrj.com.cn/opinion/2012/10/251008145686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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