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加州洛杉矶的高速公路上,一辆皮卡车正以每小时150公里的速度急速行驶。座在驾驶位上的人叫莱特。他的身后,大批的公路巡警在追捕。皮卡车横冲直闯,甚至开上了逆向车道。高速公路上一片混乱。在大批警力的围追堵截下,皮卡车终于被制服了。一场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幸免于发生。
在法院过堂时,辩护律师提出:莱特已经精神错乱,要求鉴定“受审行为能力”。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报告结果:莱特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当前状态为“无受审行为能力”人。根据美国宪法,公民享有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的权利。而“无受审行为能力”的被告因无法有效的为自己或协助其律师为自己辩护,法律程序必须暂停,直到被告恢复“受审行为能力”后程序才继续进行。因此,莱特被送到州立司法精神病院接受目的在于恢复“受审行为能力”的治疗。
莱特是一年级的大学生。进校后的独立生活凸显出他懒散的习惯。他经常翘课,抽大麻,作息无常。半年多前,家人曾送他到精神病院进行过检查。当时他被诊断为“未规类性精神错乱症”,并在门诊接受了几个星期治疗。服药的效果很好,他很快就得到了恢复。于是,他中断了与诊所的联系,也停止了服药。
然后,莱特休学了。回家后整天都是无所事事。一个奇怪感觉开始发生,周围出现了神秘的气氛。他怀疑受到了监视,而处在危险之中。父亲带他再次来到精神病医院。短期观察期间,莱特表现得还算镇静,愿意合作,也接受了治疗。医生便同意了他们进行门诊随访的要求。
可是,病情在迅速加重。他开始出现幻觉:一个陌生而模糊的人影在家里忽隐忽现。有时还有说话的声音,但听不清楚。影子对他摆出一些姿势,似乎在向他做出暗示。他感到很紧张。事发当天,他头脑里出现了一个可怕的念头:他忽然感到妈妈和姐姐都是某个组织派来的伪装的杀手。他去告诉爸爸。爸爸却转身向她们走去,还一边投来惊愕的眼光。顿时,他感到一张天罗地网向他扑来。惊恐之际,他抓起车钥匙,夺门而出,向高速公路飞驰而去。
… …
来到医院后,莱特的病情迅速地得到了控制。仅十天,他就恢复了“受审的行为能力”。病情好转后的莱特其实是个不错的孩子,有礼貌,守规矩。可以说,他此次住院的目的已经“圆满”地达到了。根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一切刑事检控中,被告有权享受“迅速审判”的权利。莱特应该回到司法系统,走完必要的法律程序。这样不管对他还是对社会(或受害人),正义才能早日得到维护和伸张。然而,已经耽误了半年之久,几乎给社会带来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莱特,他的系统性的治疗才刚刚开始。
个人与社会,法律与医学,矛盾在这里交织。这是一个由权利引来的“麻烦”!
作者为医学博士,美国司法精神病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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