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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被精神病”的同时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         ★★★
杜绝“被精神病”的同时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
作者:秦步盘 文章来源:医药卫生网 更新时间:2013-04-03 23:49

河南省心理咨询中心主任王长虹教授说,杜绝“被精神病”不是《精神卫生法》的全部,只有把杜绝“被精神病”和明确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亿,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急需接受妥善治疗。这些重性精神病患者很少引起舆论的关注,经常引发舆论震荡的是那些“被精神病”的患者。

王长虹说:“被精神病”为何能引起舆论的关注,大概是因为这其中涉及到公权滥用。一些“被精神病”的患者遭受过不公正的待遇,他们有过上访、投诉的经历,而政府部门因为担心被揭丑,于是动用公权将正常人“制造”成“精神病患者”,并强制送至精神病院。受害者的自然反抗更会被认为是“不正常”的证据。近年来被媒体披露了多起正常人被非法收治至精神病院的案例。

正因涉及公民的权利自由,所以《精神卫生法》中“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的规定引发了强烈关注。如果这一规定能有效落实,那么“被精神病”的悲剧将被杜绝。在精神病患者治疗方面,“强制医疗权”的约束可谓是一个莫大的进步。

王长虹指出,“被精神病”的时代终结了,那么,对于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又该怎么办?尽管我们痛恨因强制而制造出的“被精神病”悲剧,但是抛开情绪的悲愤,客观来看,“被精神病”的比例终究只是少部分。在保障“被精神病”患者权利的时候,那些真正需要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也不能被忽视。

有多年临床实践经验的王长虹指出,无论病情轻重缓急,真正自愿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为数不多。对于那些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当然应该本着自愿住院治疗的原则,可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是不是还应该适用自愿原则呢?

有资料表明,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就规定,生活无法自理或构成了对社会安全威胁的精神病患者,就必须强制治疗;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在社区治疗康复的精神病患者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定期的随访,并且按时服药,否则,就将其强制送医院治疗。

王长虹强调,舆论围观不应该把全部焦点集中在“强行收治”“非自愿住院”等方面,与其同样关键的,还有精神疾病判定程序的严密建立和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的归属权。在强调“不该收治的被收治”的同时,也要关注“该收治的不收治”,假若偏废了任何一方,都算不上是精神病患者之福。《精神卫生法》不仅仅是为“被精神病”患者而制定的,它保障的也是真正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受访专家:王长虹,医学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7部,获科技成果奖8项;擅长各类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及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的心理咨询和诊疗。

(来源:医药卫生网    作者:秦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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